1.媒體來源:
中時
2.完整新聞標題:
愛滋生退學國防大學歧視?發回重審
3.完整新聞內文:
原國防大學吳姓學生「阿立」,4年前疑因感染愛滋,遭校方退學,為了爭取他的就學權
,衛福部要求國防大學撤銷退學處分,兩機關打起行政訴訟戰,去年3月,,案經最高行
政法院審理衛福部上訴案,合議庭認為原審未查明阿立究竟是因學期德行考核未達基準,
還是受愛滋歧視遭退學,撤銷衛福部原敗訴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5年前,原本就讀國防大學的阿立,疑似校方獲知他感染愛滋病,讓他在學校備受歧視,
當時他只剩一學期就畢業,仍遭校方退學,為爭取他的就學權,衛福部對國防大學提出行
政訴訟,這起事件,也驚動聯合國愛滋病組織,去年7月來函關切。衛福部後以歧視為由
,要求國防大學三個月內回復阿立的就學機會或尋求和解改善方案。
國防大學不服,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並未明定衛福
部對感染者權益事件有最終決定權,也未明確界定命其改善的範圍,且大學自治有權處分
學生,阿立是因原告政戰學院學員生大隊,在2012年10月2 日以阿立長期未經核准攜帶個
人電腦進入營區使用,予以記過2 次,並以阿立擔任實習幹部,刻意規避大隊部定期資安
檢查,未能以身作則、資安稽查時,態度消極,刻意欺瞞,企圖規避稽查,各申誡1 次,
經申訴結果仍維持記過2 次、申誡2 次處分,隔年1 月25日以他學期德行考核未達基準,
予以退學。國防大學因此提告衛福部,訴請撤銷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立如不服退學處分,應在30天內向學校申評會申訴,但
他逾期提出,已確定退學處分,有法律上的存續力,這是法治國家除「合法性」外的「法
律安定」原則。
本件退學處分,屬國防大學基於大學自治的核心權限,參照軍事教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
是國防部,衛福部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主管機關身
分,就國防大學違反規定裁處,並得限期令學校改善,但不可在非屬主管權限範圍內,再
質疑已確定退學處分的合法性,判國防大學勝訴。衛福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
(16)日,判決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16002821-260402
5.備註:
愛滋甲一堆毛 不要得病就不會這麼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