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一個社會風險分擔的概念
立法者預設原告都是孤苦無依
被告兩手攤一攤說沒錢
這時候被告的老闆最有錢
就找老闆要,老闆再找被告要
或者由保險公司分擔
如此一來,弱勢的原告可以填補損害,雇主的損失也可以藉由保險賠償
算是把風險平均分攤予社會
適用本條的前提是有客觀僱傭關係且執行職務中
最常舉的例子是公司司機送貨撞到人
至於本案,要是謝依涵在上班的時候就開始下藥,不就該當執行職務時所為的侵權行為
如果法沒有一致性,以後頂X司機載著垃圾油撞到人,充充只要說我都選F1車手來當司機
,所以盡選任監督義務,然後被害人家屬就準備燒炭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