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知道這話題為何可以延續這麼多天
明明剛上債編的大學生都答得出來
是不是都是理組一直在回文啊
民法188連帶責任的成立要件就
行為人構成侵權
與行為人有僱傭關係
執行職務之行為
什麼是執行職務之行為?
實務就採客觀說
只要從第三人從外觀上看起來
認為你是在執行職務就好了
跟你事實上是不是執行職務無觀
就算你放假開公司車去撞死人
第三人看到車上的公司mark
也會認為你開車是在執行職務
難道還要第三人去查你是不是在休假??
還有人在扯殺人不是在執行職務
從我的角度看起來你在店裡泡咖啡就是
在執行賣咖啡的職務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難道在賣雞排的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單就法律來說吧
: 正常來說,員工執行業務時所犯的過失或犯行
: 業主有責任連帶賠償
: 例如遊覽車司機開車(執行業務)發生車禍
: 遊覽車老闆(蝶戀花)就有責任連帶賠償
: 但是如果是假日期間遊覽車員工開著自己的遊覽車(靠行在遊覽車名下)發生車禍撞死人,
: 那老闆要不要附連帶賠償,我個人就覺得有爭議了
: 回到媽媽嘴這一案
: 案發現場在媽媽嘴店內,肯定的是店內一定沒有其他客人,這死亡約會能不能算在業務執
: 行的範圍,這方面爭議性可以寫成一本論文
: 同理:在八仙飯店(人肉叉燒包)中,員工砍人,老闆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 被砍的是老闆,看在他已經被犧牲的份上,沒有追究,
: 追究下去老闆要負三成責任那不是更搞笑
: 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可以解惑
: ※ 引述《appleyellow (阿pin)》之銘言:
: : 換個例子好了:
: : A例:如果星巴克員工偷挖鼻屎放在咖啡給客人喝,客人可以告星巴克?
: : B例:如果星巴克員工偷下毒在咖啡給客人喝,客人可以告星巴克?
: : 如果B例星巴克沒有管理不周不用賠錢的話,A例星巴克應該也同樣不用對客人負責
: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 司機送貨撞到人 要看故意還是過失
: : : 平常公司都有職前訓練 要司機送貨要注意安全
: : : 要司機遵守交通規則 超速要罰多少錢
: : : 公司也會注意司機有無疲勞駕駛
: : : 可是職前訓練沒有訓練司機不能故意去撞死仇人吧?
: : : 任何一家咖啡廳職前訓練
: : : 難道會有一條規定「員工不准謀財害命」嗎?
: : : 今天又不是死者夫妻單純來店裡消費
: : : 謝女看見死者有大量財物臨時起意利用職務殺人
: : : 這樣還能說是利用職務犯案!
: : : 今天是謝女預謀犯案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