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7-06-16 16:21:44
我是不知道這話題為何可以延續這麼多天
明明剛上債編的大學生都答得出來
是不是都是理組一直在回文啊
民法188連帶責任的成立要件就
行為人構成侵權
與行為人有僱傭關係
執行職務之行為
什麼是執行職務之行為?
實務就採客觀說
只要從第三人從外觀上看起來
認為你是在執行職務就好了
跟你事實上是不是執行職務無觀
就算你放假開公司車去撞死人
第三人看到車上的公司mark
也會認為你開車是在執行職務
難道還要第三人去查你是不是在休假??
還有人在扯殺人不是在執行職務
從我的角度看起來你在店裡泡咖啡就是
在執行賣咖啡的職務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難道在賣雞排的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單就法律來說吧
: 正常來說,員工執行業務時所犯的過失或犯行
: 業主有責任連帶賠償
: 例如遊覽車司機開車(執行業務)發生車禍
: 遊覽車老闆(蝶戀花)就有責任連帶賠償
: 但是如果是假日期間遊覽車員工開著自己的遊覽車(靠行在遊覽車名下)發生車禍撞死人,
: 那老闆要不要附連帶賠償,我個人就覺得有爭議了
: 回到媽媽嘴這一案
: 案發現場在媽媽嘴店內,肯定的是店內一定沒有其他客人,這死亡約會能不能算在業務執
: 行的範圍,這方面爭議性可以寫成一本論文
: 同理:在八仙飯店(人肉叉燒包)中,員工砍人,老闆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 被砍的是老闆,看在他已經被犧牲的份上,沒有追究,
: 追究下去老闆要負三成責任那不是更搞笑
: 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可以解惑
: ※ 引述《appleyellow (阿pin)》之銘言:
: : 換個例子好了:
: : A例:如果星巴克員工偷挖鼻屎放在咖啡給客人喝,客人可以告星巴克?
: : B例:如果星巴克員工偷下毒在咖啡給客人喝,客人可以告星巴克?
: : 如果B例星巴克沒有管理不周不用賠錢的話,A例星巴克應該也同樣不用對客人負責
: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 司機送貨撞到人 要看故意還是過失
: : : 平常公司都有職前訓練 要司機送貨要注意安全
: : : 要司機遵守交通規則 超速要罰多少錢
: : : 公司也會注意司機有無疲勞駕駛
: : : 可是職前訓練沒有訓練司機不能故意去撞死仇人吧?
: : : 任何一家咖啡廳職前訓練
: : : 難道會有一條規定「員工不准謀財害命」嗎?
: : : 今天又不是死者夫妻單純來店裡消費
: : : 謝女看見死者有大量財物臨時起意利用職務殺人
: : : 這樣還能說是利用職務犯案!
: : : 今天是謝女預謀犯案很久
作者: lolic (lolic)   2017-06-16 16:22:00
法盲vs法匠
作者: yayakaka (自由無價)   2017-06-16 16:22:00
忠貞683T人渣賤狗板橋張順瑋弒父姦母,至今仍然逍遙法外幹你娘廢物中華民國司法,你他媽的還不快制裁張順瑋,爛!
作者: cp109 (cp109)   2017-06-16 16:23:00
....
作者: johnny823 (強尼)   2017-06-16 16:23:00
這也釣到
作者: cp109 (cp109)   2017-06-16 16:24:00
老闆已盡相當之注意
作者: camrydriver (movies)   2017-06-16 16:25:00
鬼島就鬼司法,恐龍罩殺人犯 一起賠冤錯假案一堆壹週刊,https://goo.gl/e3uLUO
作者: cawba (.)   2017-06-16 16:27:00
老闆有叫她泡完咖啡順便殺人嗎? 她哪裡是在執行職務? 殺人怎麼可能跟執行職務牽扯得上關係 根本是恐龍法官亂扯到業主
作者: paulku (蒼木浩介.改)   2017-06-16 16:28:00
別扯啦 文組說不通的 你看看法律人治國治成怎樣
作者: cawba (.)   2017-06-16 16:29:00
公司負責人連預謀殺人都要負責的話 根本是無限上綱雇主責任
作者: ByKiss (白親)   2017-06-16 16:29:00
以後殺人犯都把對方約到上班地點殺就好了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7-06-16 16:29:00
喔 那請教你 你是老闆 怎麼防止員工下毒殺人 你教我啊
作者: NTULioner (LionsHeart)   2017-06-16 16:29:00
你的法律真的有唸過?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7-06-16 16:29:00
對 這篇就對了 來 法盲們跟著我唸一遍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7-06-16 16:29:00
這樣警察抓犯人 犯人逃逸撞到路人 警察一定要陪錢?
作者: showblue   2017-06-16 16:29:00
以後你請保母照顧小孩,出事了就kerker
作者: paulku (蒼木浩介.改)   2017-06-16 16:30:00
查無不法謝謝指教啦 文組就這樣啊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7-06-16 16:30:00
本件按通說,謝屬執行職務。老闆未善盡監督責任,依民188判賠為有理由。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7-06-16 16:31:00
這種程度 麻煩說下是那間的法律系讓我笑笑
作者: x04nonesuchx (肥嘟嘟撞破門)   2017-06-16 16:31:00
第三方認為又不等於事實...拿來判什麼?
作者: paulku (蒼木浩介.改)   2017-06-16 16:32:00
一樣文組 士林地方法院就不是這樣見解地方法院是持相反意見 只是最高法院在搞笑所以現在是通篇在笑地方法院是理組囉或者地方法院連大學生都不如?文人相輕又一例證 文組呵呵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7-06-16 16:35:00
就是一堆人讀法讀到失智了 因為老師說竊佔是即成犯所以沒有人去思考合不合理 反正竊占罪就是即成犯
作者: dan543 (123)   2017-06-16 16:36:00
照字面解釋,就交給電腦來處理,何需法官?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7-06-16 16:43:00
上帝視野 誰殺人鍵盤科男都知道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7-06-16 16:51:00
地院跟高院的見解差別是在下藥跟殺人是不是同一犯罪計畫的一部,是不是要評價為同一行為,在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並無不同。上面亂噓的先去看清楚,別貽笑大方了。
作者: EVEREVER (EVEREVE)   2017-06-16 17:01:00
他們現在就在爭執但書
作者: erc (翔)   2017-06-16 17:09:00
有人泡咖啡可以泡到客人死掉的嗎?可憐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6-16 17:33:00
第三人從客觀上看,就是謝女和陳男的私人恩怨產生殺機啊,不要扯到一點邊就硬套188條貓和豹差很多,不要扯到貓科就把豹當貓無論主觀或客觀,這案謝女與陳男夫婦都不是店長與顧客關係,明明就是特殊的私人關係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7:45:00
下藥勉強說是利用職務泡咖啡做到 但是殺人是在店外算什麼職務?
作者: sean12345678 (男人)   2017-06-16 17:48:00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6 17:50:00
加油補充一下 本條是推定過失責任 就知道重點在衡平了一直有人說老闆沒錯云云 實在難以溝通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7:55:00
法匠認為士林地院也是法盲難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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