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26:19
笑死人
早知道鄭捷也穿著媽媽嘴咖啡的制服去捷運上砍人
這樣客觀上看起來鄭捷有在泡咖啡嗎?
誰規定泡咖啡不能帶刀去捷運上泡
鄭捷當初怎麼沒想到用這招啊?
呂老闆你真的好幸運
當初不是僱用到鄭捷而是謝依涵 少賠一點~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殺人會讓第三人客觀上看起來在執行業務
到底是執行哪門子的業務要刀刀見血
以後殺人犯要殺人之前先摸一件7-11制服來穿就免賠了
啊……早知道鄭捷殺人之前我就拿頂新制服給他黃袍加身
讓頂新賠死啊……當初怎麼沒想到這招?
※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我是不知道這話題為何可以延續這麼多天
: 明明剛上債編的大學生都答得出來
: 是不是都是理組一直在回文啊
: 民法188連帶責任的成立要件就
: 行為人構成侵權
: 與行為人有僱傭關係
: 執行職務之行為
: 什麼是執行職務之行為?
: 實務就採客觀說
: 只要從第三人從外觀上看起來
: 認為你是在執行職務就好了
: 跟你事實上是不是執行職務無觀
: 就算你放假開公司車去撞死人
: 第三人看到車上的公司mark
: 也會認為你開車是在執行職務
: 難道還要第三人去查你是不是在休假??
: 還有人在扯殺人不是在執行職務
: 從我的角度看起來你在店裡泡咖啡就是
: 在執行賣咖啡的職務
: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 難道在賣雞排的
: 難道在賣雞排的
: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單就法律來說吧
: : 正常來說,員工執行業務時所犯的過失或犯行
: : 業主有責任連帶賠償
: : 例如遊覽車司機開車(執行業務)發生車禍
: : 遊覽車老闆(蝶戀花)就有責任連帶賠償
: : 但是如果是假日期間遊覽車員工開著自己的遊覽車(靠行在遊覽車名下)發生車禍撞死人,
: : 那老闆要不要附連帶賠償,我個人就覺得有爭議了
: : 回到媽媽嘴這一案
: : 案發現場在媽媽嘴店內,肯定的是店內一定沒有其他客人,這死亡約會能不能算在業務執
: : 行的範圍,這方面爭議性可以寫成一本論文
: : 同理:在八仙飯店(人肉叉燒包)中,員工砍人,老闆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 : 被砍的是老闆,看在他已經被犧牲的份上,沒有追究,
: : 追究下去老闆要負三成責任那不是更搞笑
: : 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可以解惑
: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27:00
188有說免賠嗎 要酸也去補充知識
作者: g80123 (麥考姚)   2017-06-16 18:28:00
....不是這樣喇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28:00
對你來說連帶責任意義太困難但你去看第3項 字總是看的懂吧我有說法盲嗎所以之前屏東監獄新聞 每個受刑人做醬油賺5萬多是假新聞?嗯…你怎想都對 加油喔 然後?所以你想說什麼?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34:00
5萬多?哈哈哈 法匠當法助跟受僱律師當然覺得5萬很多 自己窮酸也不想想呂老闆要賠300多萬 笑死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34:00
然後?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35:00
還有嗎 不然我肚子餓 要去吃飯你就沒人可酸喔 還有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35:00
被一堆人圍攻還堅持自己對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36:00
喔 還有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36:00
還是法匠又要跳針「這個只是見解不同 法官都沒錯」哈哈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39:00
詞窮的話你就快去做醬油賺五萬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7-06-16 18:45:00
看來最近潘律師比較忙,没空來打你臉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49:00
他博士論文寫六年寫不出來奇怪 都考上律師怎麼會以為法院不能主動調查被告不利證據刑訴163都規定假的???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52:00
我懶得說話不行喔現在懶得說太多 我全部用判決和判例表示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53:00
法匠講一下一審士林地院有無判錯啊?一二審判決不同一定有人判錯 講一下啦!還是又只是見解不同?法匠真是可笑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56:00
45台上1599 57台上1663 79台上34 86台上332 42台上1224 台高院94年第3號 98台上763 90台上1991 91台上2627 台高院103上600我說完了所以你看完的意見是?依照你對法學研究這麼精湛 這些你一定都看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58:00
然後呢?到底誰判錯啊?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8:58:00
我都說完等你評價我的見解用數字表示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8:59:00
你這個法學大師我想問你士林地院跟最高法院誰判錯嘛!講一句話有這麼難?還是老話一句「見解不同」?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9:00:00
我都說完了 你看不懂嗎從前提 要件 函攝 效果 都以數字說完 你一定看的懂∩__∩y
作者: a125567365 (我要成為廢文王)   2017-06-16 19:02:00
這個仇法的id 長庚護理的咖反著看就對了 連188的立法理由都不看 整篇都是偏見民事最好法院可以主動調查證據對這仇法的Id每個都說恐龍法官結果被人看破手腳 笑死審級制度本來就不可能每個見解都一樣 德國法 美國法都是這樣 你要不要乾脆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9:07:00
又來我是長庚護理?道理說不過就亂戰校系 刑訴163看一下好嗎?還有民訴也規定法院能依職權調查 多讀書好嗎?所以人民見解跟法官不一樣就是法盲?只准法官自己見解矛盾?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9:10:00
你問我看法 我都說 你以前不是意見很多怎現在我等那麼久都沒看到你的高見我有從前提 要件 函攝 效果 我都完整說完我只是法匠沒什麼高見正要聽聽你的意見吶還是你縮了 剛剛不是很嗆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19:36:00
我要你承認法官有錯啊?難道法官一輩子都沒錯?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19:48:00
看了這麼久只冒出這句?你太讓我失望了我懶得打太多字只好從大腦挖字號取代沒想到你看不懂 真不好意思你原諒我一下 讀一天的書現在只想放空所以打數字最快我剛剛有往前面看 你和某人說我不知道這件事 我字號裡有如果你們想看刑事庭意見在102矚重訴1 懶得打字 抱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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