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人
早知道鄭捷也穿著媽媽嘴咖啡的制服去捷運上砍人
這樣客觀上看起來鄭捷有在泡咖啡嗎?
誰規定泡咖啡不能帶刀去捷運上泡
鄭捷當初怎麼沒想到用這招啊?
呂老闆你真的好幸運
當初不是僱用到鄭捷而是謝依涵 少賠一點~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殺人會讓第三人客觀上看起來在執行業務
到底是執行哪門子的業務要刀刀見血
以後殺人犯要殺人之前先摸一件7-11制服來穿就免賠了
啊……早知道鄭捷殺人之前我就拿頂新制服給他黃袍加身
讓頂新賠死啊……當初怎麼沒想到這招?
※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我是不知道這話題為何可以延續這麼多天
: 明明剛上債編的大學生都答得出來
: 是不是都是理組一直在回文啊
: 民法188連帶責任的成立要件就
: 行為人構成侵權
: 與行為人有僱傭關係
: 執行職務之行為
: 什麼是執行職務之行為?
: 實務就採客觀說
: 只要從第三人從外觀上看起來
: 認為你是在執行職務就好了
: 跟你事實上是不是執行職務無觀
: 就算你放假開公司車去撞死人
: 第三人看到車上的公司mark
: 也會認為你開車是在執行職務
: 難道還要第三人去查你是不是在休假??
: 還有人在扯殺人不是在執行職務
: 從我的角度看起來你在店裡泡咖啡就是
: 在執行賣咖啡的職務
: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 我還管你泡的是啥
: 難道在賣雞排的
: 難道在賣雞排的
: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拿鴨肉當雞肉炸就不算執行職務??
: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單就法律來說吧
: : 正常來說,員工執行業務時所犯的過失或犯行
: : 業主有責任連帶賠償
: : 例如遊覽車司機開車(執行業務)發生車禍
: : 遊覽車老闆(蝶戀花)就有責任連帶賠償
: : 但是如果是假日期間遊覽車員工開著自己的遊覽車(靠行在遊覽車名下)發生車禍撞死人,
: : 那老闆要不要附連帶賠償,我個人就覺得有爭議了
: : 回到媽媽嘴這一案
: : 案發現場在媽媽嘴店內,肯定的是店內一定沒有其他客人,這死亡約會能不能算在業務執
: : 行的範圍,這方面爭議性可以寫成一本論文
: : 同理:在八仙飯店(人肉叉燒包)中,員工砍人,老闆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 : 被砍的是老闆,看在他已經被犧牲的份上,沒有追究,
: : 追究下去老闆要負三成責任那不是更搞笑
: : 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可以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