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7-06-16 20:47:23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憑什麼要無辜的老闆跟殺人魔一起賠
: 這應該是被媒體誤導了
: 從頭到尾就沒有「共賠」的問題
: 也因此在監督疏懈的部分通常法院認定是比較寬鬆的
: 要是沒有明顯證據能證明老闆英明神武、經營之神、管理小天才
: 差一點及時阻止員工做壞事卻仍然被得逞
: 又或是完全沒有阻止的機會,員工根本犯罪之神,智商壓制笨老闆
: 多半會被推定成監督疏懈
: 畢竟你的員工在你眼皮底下做壞事
: 肯定是你不夠努力監督嘛~~~~(恐龍叫)
: 既然你監督不夠努力,那叫你幫忙「代墊」一下也不過分吧!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有侵權責任的成立
代表
1.行為人負侵權行為責任
2.行為人與僱用人有僱用關係
3.行為人為執行職務成立
1,2項沒問題
問題在於3
什麼叫執行職務?
我們來看看
王澤鑑:
僱用人責任的依據,係使用他人,享用其利者,應承擔其害,負其責任,
僱用人並具有較佳能力,得藉商品勞務的價格或保險分散損害。準此以言
,關於執行職務範圍的認定,應採「內在關聯」的判斷基準,即指凡與僱
用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聯的行為,對此僱用人可為預見,事先防
範,並計算其可能的損害,內化於經營成本,予以分散。而此「內在關聯
理論」亦為德國通說所採。
吳瑾瑜:
實務向來採行的客觀說,只能作為判斷執行職務範圍的一般標準。決定受
僱人執行職務範圍,除依據客觀說之行為外觀觀察外,仍必須斟酌「時間
上或地域上等的內在關聯性」,方才合理妥當。因為既具有內在關聯性,
僱用人方能預見而加以監督。僱用人能預見而加以監督的範圍,才是受僱
人執行職務的範圍。
我們回過頭來看看
今天這案件,僱用人是否"可為預見"?"事先防範"?"能否監督"?
你今天開家餐廳
你可以預見餐廳衛生不好會食物中毒
所以如果員工教育不到位,監督有瑕疵
讓中間某位員工因衛生習慣不良導致食物中毒
那你當然有僱用人責任
但你今天能不能預見員工突然想殺人?
你能做怎樣的行為去防範員工想殺人這件事?
這才是產生爭議的點...
否則你的論點也不過就是因為老闆衰,雇到這種員工所以要賠罷了...
作者: MoronJJ (正義小夥伴)   2017-06-16 21:00:00
所以工作還要懂心理學囉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7-06-16 21:00:00
這個要符合內在關聯說嗎?
作者: ameko34 (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2017-06-16 21:02:00
你比律師厲害多了,一堆律師只知道捧法官懶趴,法官一定對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21:07:00
42台上1224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21:25:00
說法匠法匠很快來噓
作者: jungle01   2017-06-16 21:43:00
法匠然後呢 你要我表示見解我完整呈現給你看但你完全看不懂45台上1599 57台上1663 79台上34 86台上332 42台上1224 台高院94年第3好 98台上763 90台上1991 91台上2627 台高院103是在600 我再搬來這請你這法師指導我這法匠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21:46:00
法匠詞窮繼續鸚鵡叫人看判例
作者: Kurisu (栗悟飯與龜派氣功)   2017-06-16 21:48:00
看到某人的推文真的搖頭,難怪一堆被罵法匠老闆到底要怎麼監督讓自己員工不要起意殺人?上班之前先拿佛經出來叫員工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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