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6 21:51:06
好好奇啊?
像八仙塵暴 健保局已經代墊三億多(沒記錯的話)
呂忠吉的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償500萬
而且還不一定能賠這麼多 要看保險公司審核結果~
代墊的錢拿不回來 這樣叫代墊嗎?
還是叫全民買單?
對不起 我法盲我不讀書我不懂
聽某法匠說 在監獄很好賺錢 可以賣醬油月入五萬
所以謝依涵絕對有能力還錢啦!
都不知道真的假的 這麼好賺
台北市平均月薪也才約五萬 謝依涵以前當店長都賺不到五萬
沒想到進去關之後薪水還增加
難怪龔重安要殺死小妹妹坐牢吃免錢飯
吃住都免費 包吃包住 還有免費生活用品
還能月領五萬 根本實賺~
月領五萬還比許多法匠薪水還高欸
書記官、法助、受僱律師起薪也都差不多五萬
還有人找不到受僱跑去開計程車兼差 一邊發律師名片一邊找客戶
原來在監獄這麼好賺 勝過當律師~
五樓要不要進去做醬油啊?
屌打22k鄉民!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爬了一下文章,發現鄉民們對於無辜的老闆適用民法188條連帶賠償都很氣憤
: 我覺得鄉民氣憤的理由完全正確
: 但是那個氣憤的點其實是有點誤會了
: 主要在於民法188條連帶賠償責任
: 「連帶」這兩個字被媒體錯誤地翻譯成「共賠」
: 先前在刑事審判中
: 無辜老闆差點被當成共犯,就已經夠可憐了
: 現在還要「共賠」? 當真司法已死!
: 我剛看到標題時也很生氣
: 但是細看內文卻發現法官判決引用的是民法188條
: 頓時覺得難過
: 因為民法188條的連帶不是「共賠」,頂多只能稱為「代墊」
: 解釋這個之前
: 我想先談談什麼是連帶債務
: 在民法中
: 「連帶債務」 這四個字用在有很多個債務人的情況下
: 而且每個債務人之間,具有一定關聯性,為了簡化法律關係或其他法定的理由
: 債權人(債主)可以向多個債務人(欠債的)個別或同時要求清償債務
: 可是呢,債務人總共也就欠那麼多,因此當債權人從任意債務人手中取得足夠的債
: 連帶債務就歸於消滅 (民法273、274條)
: 之後,進入第二步驟
: 也就是,針對多個債務人之間原本所應負擔的比例進行內部求償
: 也就是,針對多個債務人之間原本所應負擔的比例進行內部求償
: 舉個例子
: 有連帶債務人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100萬
: 甲應負該債務50% 乙30% 丙20%
: 法律解決爭議的第一個步驟是
: 讓丁可以任意向甲或乙或丙請求100萬
: 假設今天甲比較有錢 隨手從口袋掏出100萬給丁
: 此時甲乙丙三人的連帶債務同時消滅
: 之後,進入第二步驟
: 甲原本應該給丁50萬 乙應該給丁30萬 丙應該給丁20萬
: 可是實際上甲給了100萬 乙丙兩人半毛都沒出
: 因此甲可以向法院主張乙欠他30萬 丙欠他20萬
: 完成內部求償之後 成功解決連帶債務
: 現在我們知道什麼是連帶債務了
: 接著還有一件事
: 那就是斯斯有三種
: 連帶債務也有三種
: 依據第二步驟分配的比例不同,可以分為:
: 1. 法定平均分攤型 - 法律規定這種連帶債務,債務人有兩個就是各50%,三個就各33%
: 2. 法院定其比例型 - 由法官審酌各自應分擔的比例
: 3. 法律定其比例型 - 民法188條 僱用人0%,受僱人100% (實務、通說)
: 由此可知,
: 如果今天本案是第1.型的連帶債務
: 如果今天本案是第1.型的連帶債務
: 那麼謝依涵、三個老闆總共4個連帶債務人每個人應該賠償總債務的25%
: 確實可以稱之為「共賠」
: 然而實際上法院引用的是民法188條
: 因此依照第3.型的連帶債務
: 根據自己行為自己負責的法理
: 原則上賠償應全額由謝依涵負擔
: 但是債權人有權向謝依涵與三個老闆其中一個人請求全部賠償
: 如果今天謝依函直接全額清償,那就沒事了
: 如果今天是三個老闆其中一個全額清償
: 那麼進入第二階段,他也可以向謝依函請求債務的全額 (民法188條3項)
: 因此老闆根本不用「共賠」,實質上仍然是謝依函賠償
: 這個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
: 讓受害者盡快獲得賠償
: 不用與加害者長時間就賠償費用在那邊周旋
: 如果加害人有錢,那當然直接跟加害人要錢
: 但如果加害人一時之間拿不出來
: 那就由他監督疏懈、經營無方(188條要件)、比較有錢(理論上)的老闆先出
: 之後監督疏懈、經營無方、比較有錢的老闆再向
: 接受徒刑關在監獄裡做肥皂賺錢的加害人扣取薪資
: 同時法院拍賣完加害人的家產土地之後,也會將那些金額交給雇主
: 所以其實雇主並沒有像報導所說的「共賠」
: 充其量只能算是「代墊」
: 充其量只能算是「代墊」
: 因此有些鄉民在推文中直指
: 根本是連坐罰
: 憑什麼要無辜的老闆跟殺人魔一起賠
: 這應該是被媒體誤導了
: 從頭到尾就沒有「共賠」的問題
: 也因此在監督疏懈的部分通常法院認定是比較寬鬆的
: 要是沒有明顯證據能證明老闆英明神武、經營之神、管理小天才
: 差一點及時阻止員工做壞事卻仍然被得逞
: 又或是完全沒有阻止的機會,員工根本犯罪之神,智商壓制笨老闆
: 多半會被推定成監督疏懈
: 畢竟你的員工在你眼皮底下做壞事
: 肯定是你不夠努力監督嘛~~~~(恐龍叫)
: 既然你監督不夠努力,那叫你幫忙「代墊」一下也不過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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