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tlewanga (小王)》之銘言:
: 幫大家標重點
: 先講結論:最後應該賠錢的是員工不是老闆。
: 民法188條的重點在於,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 因為員工沒錢賠,所以把老闆拉下水。
: 例如:砂石車司機撞死人,但沒錢賠。
: 所以讓有錢的老闆一起賠錢給被撞死的人。
: 但是當老闆賠錢後,最終還是可以跟司機要求賠償只是把被害人可能無法受償的風險轉讓給老闆。所以不要再讓腦殘新聞帶風向了。
: 補充一點:之所以會讓老闆幫員工擦屁股,是因為員工幫老闆賺錢,所以老闆有社會責任。
搞錯民法188的重點了吧!!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6-17 02:24:00
實際上隱含的意思就是要老闆賠錢 很難證明已經負責任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7-06-17 02:25:00有錢那個是立法目的,不會寫在條文裡
說真的此判例一開..對於勞方可能會有一些副作用更別說更生人求職了...
作者:
colaer (新手上路)
2017-06-17 02:33:00那些可教化的殺人犯出來再犯法官也應該要負責啊
作者:
lyping (奶瓶)
2017-06-17 02:38:00意義不就是版主說的執行職務時雇主的監督責任嗎?去餐廳吃飯被下藥 只能找員工負責 老闆沒責任不是也很奇怪 想知道法律人的解釋 感恩
作者: littlewanga (小王) 2017-06-17 02:45:00
單論文義解釋,你是對的,但背後的立法目的...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2:52:00犯人跟法官又沒僱傭關係,不要搞笑你去麥當勞吃飯被下藥只能叫員工賠償不能叫麥當勞賠償才是奇怪的法律,一堆人根本狀況外
其實重點是這條是要保護被害人得有所償假如你是被害者家屬,受雇員工沒錢賠,老闆又撇清責任請問你要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