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

作者: JokePtt (思辨成魔)   2017-06-17 15:25:03
※ 引述《Edifiel (尖頭麵)》之銘言:
: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
: 李維剛/執業律師
: 先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個條文內容主要保
: 障被害人能獲得求償的權利。當初的立法考量在於,雇主的經濟多半比員工和一般民眾有
: 優勢,當員工在執行工作職務時,不小心侵害別人身體健康或財產,往往無法負擔高額的
: 賠償金,身為員工的老闆,應較有辦法支付,並且,老闆也有義務要監督員工在工作時的
: 行為,所以也將老闆列入與員工一起連帶賠償。
如果只是要找有資力的來一起擔 那其他跟謝依涵相關的要不要一起擔
她受教育的每一個老師 有沒有資力? 有沒有跟她教育替人工作的時候不能殺人?
依法官說法 這樣算有善盡教育者可以教導卻沒教導的責任?那要不要負擔連帶賠償?
她附近的每一個警察管區 有沒有善盡巡邏負責治安的責任?
在命案發生之時為什麼沒有監督治安事件的發生而及時制止?
有沒有資力 有沒有在應該防止之時卻不作為? 要不要負連帶賠償?
整個淡水 乃至新北 有沒有宣導不是你的錢 妳不能為了拿它殺人
行政機關有沒有資力 有沒有善盡防治之能事? 沒有 要不要負連帶賠償?
: 但重要的是,法律也有規定,如果老闆能證明員工工作時,已經盡了注意義務,例如制定
: 員工工作守則,規定哪些事情該做不該做、落實教育訓練……等,以避免上述的事情發生
: ,老闆是可以主張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那萬一老闆確定要賠償責任怎麼辦?根據《民
: 法》188條第3項,老闆賠償完後,可再向員工求償,所以負最終責任的還是員工。
沒有注意嗎?! 顧客不舒服 由她們的乾女兒扶她們回去
送醫還休息 這個乾女兒還是自己的員工 對跟她們有相當的交情
不是已經善盡一個老闆對一個"生病"顧客的義務責任了嗎?
至於那個她們的乾女兒本該把她們送到家的 變成送上路
這也是老闆可以管?!
: 讓我們回到媽媽嘴一案,法院認為謝依涵在上班時間,藉由「工作職務機會」,在飲料內
: 下安眠藥,且其他員工在案發當日,也看到被害的二人後來神情有異、身體不適。這時候
: 如果媽媽嘴平時有建立並落實完善的教育訓練:顧客身體發生不適時,員工的通報及處理
: 流程,老闆就可依據公司的這個機制,主張爭取免責。
教育訓練 顧客身體發生不適 不是要送他們回家或休息
對啊! 沒錯啊! 是店長謝依涵在照顧她們
有員工在照顧客人 還很殷勤 老闆很放心的讓他的員工照顧客人
這個流程不對嗎?!
如果今天什麼事情都法律玩到極端來看
那媽媽嘴是不是也應該為當初他們三個被媒體抹滅的名譽 告所有媒體 記者來求償?
也順便把每一個當初罵他們羞辱他們的鄉民亡友都告了一遍 每個拿個幾萬?
然後順便再告死者跟兇手因為殺人事件而造成名譽損害及營業損害
對他們的繼承人跟法定代理人提起侵權行為的債權?!
應該防治治安的治安機關沒有盡責任防治 讓殺人案入侵到他們公司
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務員瀆職來國賠?!
還有因為他人情感糾紛引起的命案造成的地價房價跌價 商譽 及無形的顧客信任
是不是要比照兇宅 由侵權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財產受益人負責?
那謝的老公還未來老公 是不是消失財富的受益人?還是命案主因(為了跟他結婚?)
如果是肇因源頭 那是不是也應該向他求償侵權行為的損失?!
今天是一群倒了霉老闆 被無端卷進一些人的感情?財務?幻想貪念的糾紛中
怎麼是由捲進糾紛的人 來擔負所有的賠償責任?!
那那些躲在後面影響的主因 受益的人 又為何不考慮?!
奇!奇!奇!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6-06-17 15:25:00
法匠已經沒救了啊!全民都是法盲 自己最清醒
作者: easy101 (品客)   2017-06-17 15:27:00
應該開放陪審酸民團制度
作者: tony09100920 (祐子)   2017-06-17 15:29:00
我覺得法盲們乖乖閉嘴就好了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6-17 15:29:00
無限上綱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6-17 15:29:00
一審法官也算是酸民團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6-17 15:38:00
士林地院也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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