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idha (東岐明)
2017-06-17 21:01:49以下不是針對案情,是談高等法院遣詞用字的「客觀」邏輯問題!
※ 引述《toopure (純真)》之銘言:
: 大可以看臉書「一起讀判決」的分析,不管你認不認同,看完就會豁然開朗,
: 以下轉貼內容請特別注意高院判決的部分。(可是應該還是很多人連看都不看,繼續罵自
: 己的XD)
: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447395345318005:0
: ......
: 高等法院認為僱用謝依涵的是媽媽嘴公司 ,而且:
: (一)#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 1.高院引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是以行為外
: 觀來看,是否執行職務,不問僱用人和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只要「客觀」足以認定謝依
: 涵是在執行職務,就其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及和執行職務
: 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就應該包括在內[註1]。
上述『「客觀」足以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此句所謂「客觀」。
如果是指每位案情關係人所看到謝依涵的表現行為,那不是客觀,而是每人的主觀。
如果是指謝依涵的實際表現行為,那麼謝的實際行為就有下藥,而下藥並非她的職務,
所以在客觀上是足以認定謝依涵下藥當時不是在執行職務。
換言之,所謂就行為外觀來看的客觀,客觀上就是存在謝依涵的下藥行為;
除非是以每位案情關係人的主觀視角,才可能會發生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
因為每人視角都並非全面客觀,而會因其主觀而有所疏漏不全。
如果客觀上謝依涵都是在執行咖啡店職務,那麼客觀上受害人就不會昏迷。
所以客觀上也就不會有此案件!
但此案件都已是上達高院法庭的客觀存在,所以高院法官是在客觀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