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見啦
要把殺人這回事 涵攝到「職務行為」上
真的說不過去啦
有人說 這是怕為了受害者家屬找不到人賠的權宜之計,可是在我看來
這一個案例已經真的影響到社會制度了
也就是人跟人最基本的互信
老闆相信我的員工不會去殺人
這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這樣一搞,豈不是日後老闆們更有理由
去搞一堆五四三,就跟你當兵,有人打1985,主官森77,說「一切照規定來」的道理一樣
,就是要玩你的意思了。
所以,這個判決,衡量受害家屬求償無門跟社會運作的穩定性,孰輕孰重,真的要再權衡
一下,這只是受害女方家屬就判3百多萬,還有一方還沒判,都判下去,老闆不就賠6、70
0萬,雖然我仇富,但是這樣真的對老闆不公平,請法律系大教授賜教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