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新頭殼
2.完整新聞標題:
亞泥免環評、免諮商同意 環團控張景森濫權
3.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7-06-19/89735
4.備註:
卦點是,新聞連結內有完整張景森主持11月7日會議放行亞泥「免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的會議記錄。
以及2000年環保署打槍台灣省政府,指出環評子法未規定礦權展限應實施環評的歷史文件翻拍。
5.完整新聞內文:
齊柏林導演生前心繫亞泥新城山礦場挖深,地球公民基金會「撤銷亞泥違法展限」連署已破21萬人;地球公民基金會與時力立委高潞以用今(19)日來到行政院前指控政委張景森「違法濫權」架空原民會解釋權,護航亞泥免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即通過展限,也揭露過去省政府時期,環保署如何自廢武功讓礦權展限免環評。
針對亞泥免依「原基法」21條踐行知情同意權部分,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去(2016)年8月26日原民會曾發函給總統府與行政院,指出「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現時,依據原基法第21條之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機制,進而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這樣的回應是依據原民會2016年1月6日所做之函示。
不料,去年11月7日行政院由政務委員張景森、林萬億主持召開「研商礦業法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之時點」會議,做出「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諮商同意程序的結論。張景森並於4月7日接受「中國時報」採訪時,表示「環團觀念太過狹隘,水泥礦不該有採礦期限。」
協助太魯閣族人與亞泥纏訟的謝孟羽律師痛批,「原基法」第21條與「諮商同意辦法」都說得很清楚,在原保地上採礦屬原住民族土地上的資源利用行為,應依法「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然而去年11月7日政委在會議上做出的結論稱不上「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竟可更改原民會的正式函示。令他痛批,並未反對開礦與生產水泥,但不能無限上綱到基本法制程序、基本人權、環境保護都不顧,因此4月已提「訴願」,並會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立委高潞以用指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自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由當時法律賦予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原基法2001年通過,因此須針對原保地上的開發踐行第21條「知情同意」程序。她痛批,去年11月7日張景森卻濫權架空原民會「解釋權」,違背原基法、行政程序法「管轄權受理在先」原則,此外解釋權也屬原民會,張景森開的會議連行政指導都不是,根本是違法處分、違法核准。
至於「免環評」部分,謝孟羽痛批,政府遇到財團「腰就軟了、雙膝就跪下來!」,1997年省政府時期曾發函指出亞泥應「依法環評」,後來1999年環保署竟「轉彎」說「續租無須環評」。
根據歷史文件,1997年亞泥新城山礦場申請展限時,欲續租212筆原保地,「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曾發文指出,因區位位屬原住民保留地,依「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規定是屬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沒想到環保署於1999年8月9日,自己發文指出「免環評」,「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於2000年8月25日進一步指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款僅規定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符合各目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但「未規定」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之「展延」應實施環評。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專員表示,3月14日當經濟委員會明確釋放修法期間凍結所有礦權展限、將修礦業法訊息同時,經濟部火速讓亞泥展限案過關,簽到經濟部一層,如果沒人背書怎敢讓爭議案件再度取得20年展限,繼續爆破、炸裂族人家園到2037年;此外,1997年亞泥展現時,行政院專案核准亞泥國家公園內免環評,也不用經「國家公園委員會」審查,一口氣讓亞泥拿下185公頃礦權,且「吃乾抹淨」前都不用環評。
潘正正表示,目前行政院內部正在討論21日要給台灣社會怎樣的回應,她認為這件事徹底破壞國家法治,行政院不要置身事外,必須出面解決。顧問蔡中岳也預告,6月25日週日下午3點將上街抗議,當地族人已經準備好20幾年,將在行政院門口集合,要求政府針對撤銷違法展限說清楚。此外,過去陳情書早就都給過行政院了,今日沒有要再遞陳情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