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K56 (幹5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
: 陌生男入侵後院!他反擊打傷臉 「防衛過當」遭判拘役25天
: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2016年6月16日發現,自家後院被一名陌生張姓男子無故入侵,因此
: 上前與對方理論,結果雙方一言不合打了起來,最後張男兩側顴骨被打到紅腫,因此對他
: 提告傷害罪。士林地院判決,吳男防衛已超過必要程度,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25日,得易
: 科罰金2萬5000元,全案仍可以上訴。
: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2016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發現張男侵入他家後院的水泥平台,立
: 刻要求妻子報警,隨後就上前與對方理論,結果雙方一言不合打了起來,期間他揍了張男
: 臉部幾拳,導致對方兩側顴骨都受有5公分許的紅腫傷,自己也受了一些皮肉傷,兩人因
: 此互告傷害。
: 吳男接受偵訊時否認打人,供稱張男闖入後院時,雙方確實有發生拉扯,但是絕對沒有互
: 毆;辯護律師則表示,張男侵入住宅在先,吳男來不及考慮太多出手防禦,而且張男傷勢
: 只有紅腫,吳男算是正當防衛。受傷張男則表示,當時因故要拍攝照片,證明吳家圍牆越
: 界,因此才入進入吳的後院。
: 檢察官偵查案情,認為張男若想拍照,得請司法機關依法取證,私自侵入已經觸犯法令,
: 只是張男後來意外死亡,因此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張男過世前已經對吳男提告,加
: 上也提出了驗傷證明,因此吳男仍被依傷害罪起訴,全案交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後院雖然也屬於吳男住宅的一部分,但是僅用圍牆與外界相隔,鄰居
: 經過都能看到後院內發生的情形,因此後院隱私程度不能與住宅內部並論;另外住居安寧
: 受《刑法》保障密度,低於身體法律權益,認定吳男防衛過當,減刑後依傷害罪判吳男拘
: 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19/948623.htm
: 5.備註:
: 台灣司法真的很棒 溫馨
法官邏輯
後院雖然是你家 和你的住宅內部不同
隱私程度不一樣
你只能勸他離開你家後院 不能出手喔
你動手 壞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