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enghot: 這樣能成立NBA要有一卡車人去筆錄了
→ hitsukix: 這能成立超多鄉民都要被告了
那個......
成立的定義不是起訴才算成立
通常妨礙名譽,都是去家裡附近警察局
警察不會篩選說這個會不會成立才受理,因為這個是檢察官工作
所以現在幾乎都會直接受理
因為警察也怕被對方說要吃案,他會更麻煩
於是就受理了,嗯,這樣就被告了
當然最後極大機率不起訴,但告人的有損失什麼嗎?沒有,他可以家裡派出所提告完
之後的流程都不去跑,就算你申請轉移到被告居住地的地檢署他也不去就好
可是被告的人呢?根據印象,做筆錄不能申請轉移,雖然可以打電話說不去請直接移送地
檢署,但是幾個人知道可以這樣做?幾個人敢這樣做?通常都是乖乖去做筆錄
那如果對方住屏東,你住基隆呢?
且之後又是漫長等待,等待就是會怕
因為沒有人會跟你保證,百分百沒事,只會跟你說,應該沒事
有那不確定性,人就會怕了
更不要說如果家人不理性,認為你會被告就是你也有問題才會被告
那這段等待結果的期間,就有得受瞜,整天等著被念
我就有看過,明顯是被訟混釣魚,對方家長卻整天要他趕快和解的
說多了
簡單說就是
不一定是要用結果弄人
而是用中間的過程弄人
推 clever0705: 幸好沒起訴 不然恐龍法匠大概會判成立
但中間的過程已經弄到人了;且不起訴提告者有啥損失嗎?沒有
→ solsol: 告人的門檻本來就很低
所以妨礙名譽才要除罪化啊
實務上8成不起訴的
剩下2成也是很輕很輕的罰錢了事
真的應該廢除
不然訟混會越來越多
根據科學已經證實的研究
當一個人被霸凌,等到他哪天有能力,有極大機率以後也會去霸凌別人
被訟棍弄一次 很多人就是會去學 所以妨礙名譽一定要除罪化
※ 引述《L1ON (我是獅子)》之銘言:
: 說到這個。
: 有天有個人寫文之後
: 我在下面推文 「笑死」
: 那個人就說我在諷刺他,要我道歉,不然要告我。
: 我還在等你告喔 你是告了沒?
: 快點啊
: ※ 引述《aaaa714714 (惠惠教駐板傳教士)》之銘言:
: : 一句「喔!99元的便當」 他被告公然侮辱
: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recommend/20170620/1143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