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傳播妹控性侵 法官指互動正常判無罪
3.完整新聞內文:
花蓮市1名綽號「詹聖」的男子,經營色情傳播公司,並親自擔任「面試官」,招攬6名未
成年少女從事坐檯陪酒,少女「小玲」控訴上班第1天就被詹男帶到旅館強壓在床,撕破
絲襪性侵得逞,2個月來被性侵3次,法院認為少女與詹男長期相處行為並無異常,判決詹
男無罪。
判決指出,詹男在臉書張貼「薪水高福利好」、「有缺工作的女性朋友!!可以考慮加入
我們的團隊」,招攬未滿18歲或逃家少女擔任旗下傳播小姐,主打年輕、敢玩,找劉姓、
宋姓年輕男子擔任馬伕載至花蓮、吉安及新城地區KTV、卡拉ok及釣蝦場。以2小時為一檯
,每檯收取1500元,提供男客撫摸大腿、胸部、臀部及下體,或脫衣裸身跳舞。
小玲(化名)指出,前年3月初,她第一天當傳播小姐,下午至網咖詢問詹男幾點上班?
詹男說「要晚一點。」於是先載她到新城鄉一間旅館休息,詹男進房洗完澡後,只穿著四
角褲將她推倒在床上,壓制其雙手,開始親吻脖子,並脫下洋裝、撕破絲襪對她性侵。
小玲還控訴,當年4月間與宋姓男友借住在詹男在新城鄉的家中1個月間,身上左側有多處
紋身的的詹男,2次白天趁她在睡覺時,進房摸奶及性侵下體,她驚醒出言制止「我很累
、想睡覺、不要碰我」,但並未告訴男友遭到性侵,只透露「想搬走」,直到半年後被家
扶安置時才向社工吐露。
二審花蓮高分花法官認為,少女從事傳播小姐6個月間,曾與男友入住詹男住處,精神未
出現緊張、哭泣,見到詹男也沒有害怕神情,並參酌其他傳播小姐證詞,認即使詹男與少
女發生性行為,也難排除毒品關係而合意為之可能,因難辨被害人證詞真偽,日前依罪證
不足,維持無罪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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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關鍵字:傳播妹、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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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20002665-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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