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017-06-21
12:19
2.完整新聞標題:
機師以兩空難為由跳槽 判賠興航130萬確定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復興航空ATR機隊陳姓副駕駛,與公司簽約10年,卻於服務3年多時間後,以復興航空ATR
同機隊先後在澎湖、南港空難為由離職,跳槽友航,卻大意在離職資料上勾選離職原因,
依序為晉升機會、轉任友航和無法提供安全飛行環境,高等法院認定陳姓副駕駛已違約,
今判他和保人必須連帶賠償興航130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副駕駛在100年7月和復興航空簽訂自訓契約書,約定陳男接受興航安排的
ATR機型飛機副駕駛員訓練,由興航負擔訓練費用並支付生活津貼。陳男結訓後,100年12
月20日,改和興航簽訂駕駛員飛航服務契約書,約定即日起到110年12月19日為止共10年
,擔任該公司ATR機隊副駕駛員。
不料,陳男於104年3月31日向興航申請離職,並於104年4月30日終止此勞動契約,他說明
離職原因時指出,他擔任ATR機隊副駕駛員,而同機隊先在103年7月23日發生澎湖空難事
件,又在104年2月4日發生南港空難事件,因ATR機隊發生多起重大事故,公司已無法提供
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且近期多位機師因飛航因素離職,以致他和其他同仁飛行時數及趟
次增加,已有危害健康之虞,因此申請離職。
但興航認為陳男和公司簽訂的服務契約書約定服務年限是10年,他提前自行離職,應支付
訓練費用和懲罰性賠償金共197萬多元。
高等法院查出,陳男並未舉證曾要求興航改善飛航安全而公司未加重視,此外,陳男在離
職人事異動表中勾選離職原因,先後順序依序為:一、晉升機會問題;二、轉任友航;三
、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認定陳男主張有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權利並非事實,依他
提早離職6年多時間,算出應賠償訓練費用和懲罰性違約金共130萬多元,今判他和保人應
連帶賠償130萬多元確定。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07097
5.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