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福部公文解釋因為EMT不屬醫事人員,同時消防局不屬醫事機構
所以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條例」第十二條,對於HIV感染者得以拒絕提供服務
請問小弟這樣解釋合理嗎?
綜觀整個HIV傳染防治條例
對於院端醫護人員的保護性是很強的
1.感染者需主動告知否則違法
2.只要懷疑就可以抽血檢查
但是這樣的保護卻把EMT排除在外
1.院端為保護個資可以不告知
2.EMT不屬醫事人員患者可以不告知
讓EMT曝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之中
小弟認為這非常非常的不合理
我認為到院前緊急救護是醫療體系的延伸
關於法規的解釋,體系內的人員應該從寬認定加以保護,而不是從嚴審查資格
今天他把院端人員立法保護的很完整,我們EMT卻連最基本被告知的權利都沒有,不覺得很奇怪嗎?
醫師在ER,檢傷健保卡一刷,就馬上通知是HIV,他們可以好整以暇的穿上N95,隔離衣,護目鏡
我們在現場血肉模糊死拖活拖把他拖出來,還不能知道他有沒有HIV,院端和患者都不會告訴我們,這潛在的感染風險相差太大了吧?
況且愛滋病有很長的潛伏期
這種院端和患者都不告知EMT的狀況,不是反而開了一個防疫的大漏洞,危害的不只是一個EMT,還包括他的全部家人 "終身"
請記得HIV是無法根治的"絕症"
難道一定要等到有EMT被傳染得到AIDS
之後才要來想辦法解決?
那他往後的人生到底是誰要來負責?
負責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