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帶兒回大陸涉略誘 竟扯上「大陸屬台灣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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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12:47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陸配吳女在9年前嫁給台灣楊男,但她取得國籍後,與丈夫感情不睦,涉嫌在前年3月間,將
年僅5歲的兒子帶回大陸廣西,楊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檢方今偵結,認定吳涉1
年以上、7年以下的略誘罪,而非可處無期徒刑的略誘出國罪,因最高法院認定,大陸地區
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不構成略誘出國罪,依刑法241條略誘罪起訴。
30歲大陸廣東省吳女在2008年3月與台灣楊男結婚,並申請來台定居,在2009年生下兒子,
並在2014年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她婚後與丈夫感情日漸不睦,她在2015年3月間,將年僅5
歲的兒子帶往大陸廣西娘家,讓兒子脫離雙親監護的狀態,楊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吳女在偵訊時先是辯稱,經過警察同意後,才帶兒子離開台灣,後來又改口稱取得丈夫同意
;楊男表示,與吳女是透過婚姻介紹所認識,後來因文化有巨大差異,前年3月間,妻子將
兒子帶離台灣後,所有聯繫都是夠透過社工,與兒子斷了聯繫。
台中地檢署今偵結,認定吳女觸犯刑法241條,以不正手段將親權移置一己實力之配之下,
讓共同享有親權,且能行使親權的楊男,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的狀態。
檢方指出,另外刑法242條規定,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
徒刑,而241條的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因此需認定大陸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域,而根據最
高分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意旨,大陸地區屬於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不
構成242條,今依刑法241條略誘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