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ssmyheart (我發誓)》之銘言:
: 正確啊,騎個塑膠車也在尊貴個屁
: 移個車是會怎樣嗎?
: 還有那種我車頭跟鄰車車尾保留個距離
: 好早上出門,結果就有白目機車停在那個縫
: 是怎樣?我台灣大哥大嗎?
: 到底停汽車中間的機車是在想什麼?
: 很緊?蘇胡嗎?
: 引述《stusteven123 (蛋頭)》之銘言:
: : 各位包青天、久立生、古美門大家好:
: : 小弟是一隻魯蛇恐龍,看到這個黏圖釘的事件,來說一下趴說語賺賺P幣:
: : (先簡稱新聞中黏圖釘的人叫甲,被圖釘刺到的人叫乙)
: : 什麼是犯罪行為?簡單定義:「不法且有責的行為」
: : 不法分成兩個階段,
: : 一個是「構成要件該當」,白話就是「違反刑法明文規定」
: : 二個是「違法性」,白話就是「你的行為有沒有特定的事由,是法律所允許的」,舉例來
: : 說,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像醫生幫病人開刀之類的)
: : 當被認為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法律就會評價這個行為是「不法」的行為,白話講就
: : 是你這個行為是「違法行為」。
: : 「有責」指得是「行為人能不能為他所做的這個違法行為負責」,常見的判斷標準例如行
: : 為能力(像五歲的小孩殺人不用負責、精神狀態失常的人犯罪不用負責)
: : 故一個「不法且有責的行為」,就是所謂的「犯罪」(暫不討論客觀處罰條件)。
: : 來,我們來看這個案例:
: : 刑法評價的對象是「行為」,所以先找可能觸法的行為:「甲在機車後座背面黏圖釘,並
: : 且這個圖釘讓搬動機車的乙受傷」
: : 首先看「構成要件」,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就現實面來看,甲放置圖釘,這個行為製造了讓人受傷的風險,而乙確實因為甲放置的圖
: : 釘受傷,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 : 就個人心裡面來看,甲放置圖釘,就是有想說「動我車的人就會被刺到顆顆顆」,所以甲
: : 是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想法
: : 所以甲確實違反了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構成要件該當」
: : 接著,來看違法性
: : 這個案例可能會討論的是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24條避難行為
: : 要成立正當防衛有兩個條件:「防衛情狀」、「防衛行為」
: : 防衛情狀指的是,要面臨「現在、不法且人為的侵害」,防衛行為指的是:「要有效(可
: : 以達到目標)且必要(造成最小的侵害)的行為」
: : 這個案例,甲放圖釘在機車上面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 現實面上,乙為了停車,搬動甲的機車,並沒有造成甲任何的侵害,所以並不是「防衛情
: : 狀」,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如果乙是故意想要偷車的話,則有討論空間)
: : 附帶討論有沒有「誤想防衛」(想像中是為防止車子被刮、被偷,所以正當防衛,但現實
: : 上沒有正當防衛)的可能
: : 在甲的想像中,除了想說:「偷車的人會被刺到顆顆顆」,也一定會想到:「手賤要移我
: : 車的人會被刺到顆顆顆」,當甲腦袋中有這幅畫面,就不會有「誤想防衛」的可能
: : 所以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 要成立緊急避難有兩個條件:「避難情狀」、「避難行為」
: : 避難情狀指的是,要面臨:「現在的危難」,避難行為指的是:「要有效(可以達到目標)
: : 、必要(造成最小的侵害)、具衡量(避難手段與其造成的結果之間利弊的衡量)的行為」
: : 和前面正當防衛的討論一樣,乙只是為了停車去稍微搬動甲的機車,對甲而言並不是現在
: : 的危難,故不是「防衛情狀」,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 : 最後是有責性,這個案例,甲應該是滿18歲,在黏圖釘的時候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 : 陷,可以認知他的行為是會讓別人受傷的,甲是有責的。
: : 結論:甲違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既遂,乙可以吉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