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急攔36輛大型重機 警開單後全數拖吊

作者: orzmaster (哈榭爾)   2017-07-03 21:49:41
※ 引述《andyhahaha (天線寶寶出來玩)》之銘言:
: ※ 引述《Tak4678 (ㄏㄏ)》之銘言:
: 恕刪
: 後面幾點我是沒意見,但第一點就怪怪的
: : 我的觀察啦
: : 八卦板一堆假正義鄉民
: : 1.於法
: : 重機上高速2011就立法通過,現在還沒執行
: : 你不靠邀交通部沒依法行政反而靠邀我們辦這個運動要求交通部依法行政
: : 太陽花就正義,正確高速路權就都該死,而且還是交通部違法侵害我們權益的事情,反個頭?
: 大家講的立法通過,應該是這個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92 條 第二項
: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嗯,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
: 也就是說,有公告才能走,沒公告就不能走
: 而且也沒有規定交通部一定要公告
: 要求依法行政?違法侵害權益? (黑人問號)
: : 你他媽一堆中華民國交通邏輯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1/1-44.html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六章 作業管制
十六、 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
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六個月完成發布者,應
說明理由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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