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7-04 00:15:15※ 引述《tom982239 (堯zZ)》之銘言:
: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是刑法跟民法中,過失的基本定義之一
T大說的很有道理,這個本來就是刑法、民法過失的基本定義,
根本就不可能改的,那為什麼這個定義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呢?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任推給立法委員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任推給立法委員
其實和立法委員訂的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把責任推給立法委員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會引起爭議,這就要拆解一下這個要件:
一、所謂「應注意」:這個比較沒爭議,就像是交通規則規定綠燈可以通行
、紅燈要停、避讓規則等等,當你駕車行駛在道路上時,你就需要去遵
守交通規則,注意燈號、號誌、標線等等。
二、能注意而未注意:
(一)所謂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一體的,當你有能力注意的時候,你才會負有
注意責任,此時事故發生了,就代表你並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就是未
注意);反之,你既然沒有能力注意,事故就算發生了,也不關你的
屁事,所以目前主要會發生爭議還是在「能注意」這個要件身上。
(二)所謂「能注意」又分為:
1、客觀預見可能性:一般理智而謹慎之人在與行為人所處之同一環境下
,對於構成要件之預見可能性,簡稱「一般人的預見可能性」。
2、主觀預見可能性:依行為人的能力,在個別的狀況下,對構成要件的
預見可能性,簡稱「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
3、客觀預見可能性是以「一般人的平均標準為標準」,而主觀預見可能
性則是看「行為人個人的能力」,至於那一種標準比較高,則不一定
,例如一個賽車手和一個馬路三寶對於路況的掌握度顯然不同,賽車
手通常高於一般人,而馬路三寶則會低於一般人。
4、通說認為在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成不成立過失)的層次,只要審查客
觀預見可能性就行了,至於主觀預見可能性則是責任(例如刑責、賠
償金額等等)的問題。
三、既然「能注意」的定義,在構成要件那麼明確,就是「一般人的預見可
能性」,那為什麼會一直產生爭議:
(一)最大的問題就是,何謂「一般人」?是不是真的有去調查「一般人」
在遭遇到相同情況時,會採取什麼反應?是不是來的及反應?除了少
部分,例如煞停距離等等以外,幾乎是沒有的,此時,「誰能一般人
的預見可能性」呢?那就是法官、檢察官了,而每個法官、檢察官的
想法、生長環境等等都不同,見解當然也不可能相同。
(二)還有一個就是「神之視角」的問題,很多判決會引起爭議,就是沒有
設身處地去好好的審查事情發生當時的情況,去實實在在的考慮到當
事人在當下是否真的有辦法馬上注意、即時反應,反而都是以「神之
視角」來認為當事人在事發當下應如何如何做,而不去考慮到你所謂
的如何如何做,是不是合理、「一般人」是不是做的到,為避免失焦
具體案例我就不提了。
當然,這個很難,再加上實務上案件那麼多,連專業的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都不會到車禍現場去看了,更不用說法官、檢察官了。
四、像這種「法律解釋」的東西,真的不要判決一被罵,就推說是「立法」
的問題,一堆法律的解釋都是實務上自己因循而來,跟立法者一點關係
也沒有。像過失這種東西,不是說一定要和鄉民的見解一樣,但是只要
走下神壇來,好好的去體會、感受一下事情發生當時的情況,然後,實
際的和當事人去討論自己的感受是什麼,並請當事人表示意見,就算無
法完全復原當時的情況,至少判決也能多那麼一點「人的味道」,而不
會有什麼打高空、神之視角的判決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