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看兩個行為人辯稱的"事實"在有閱讀障礙or眼腦有痼疾者的判別
1.鄭捷,法庭上辯稱是基於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不能判死
鄉民:馬的,敢做敢當。
鬼扯。
有教化可能,科科。
直接槍斃!!!
2.家暴男子,"自稱"妻子2015年承認外遇(沒錄音,沒切結),練拳剛好
鄉民:母豬。
外遇那段標起來。
女的一定有問題。
台女好棒!
打人不對,但外遇...
沒證據不代表沒問題。
(馬英九:沒關說不用怕被監聽)
眼睛有問題可以掛眼科
腦子有問題去照一下斷層掃描
閱讀能力有問題,建議小學重念
都有,那應該是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