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比較恐怖的是英國多數民意支持死刑
但是政府官員選擇繼續廢死,無視民意
這篇舊文有寫出一些原因
http://www.storm.mg/article/83983
要懂得運用判斷力 民代不單只是反應選區的多數意見
「如果有人願意奪走別人生命做為犯罪行為的話,那麼他們生命自然也應該被國家加以剝
奪。」普維斯表示,1964年,國會議員在新政府支持之下,提出一個新的議案,此次法案
有附帶5年日落條款(意指5年內廢除死刑嘗試無法成功的話,還是會回到之前死刑存在的
狀況),他們嘗試在英國完全廢除死刑。
「如果民意是如此強烈的支持死刑存在,那身為國會代表的議員,又何以要投票反對死刑
呢?」普維斯表示,尤其是兒童謀殺及執法人員或警察遭謀殺,犯罪者最被視為該處以極
刑。但是國會議員或民意代表該在民意與人權中扮演怎麼樣的角色?普維斯表示,一個最
基本的原則:規範拘束立法人員的原則應為「他們是民意的代表,而不是單純接受委任」。
對於拘束立法人員的原則,普維斯表示,真正國會議員的責任是懂得運用判斷力,而不單
單是反應選區的多數意見,他表示,在和平非戰爭時期,卻授權給國家去剝奪生命的立法
方式,「這其實並不恰當」。
一個完美的司法及系統 是不存在的
對於是否能設計出一個完全不受政治或民意干預的司法系統,普維斯表示「基本上是不可
能的事情」。他說明,立法機關之所以不完美,是因為沒有辦法立出一個完美的法來解決
制度裡先天的邏輯跟瑕疵問題,也沒辦法明確區分哪些罪行應受死刑處罰、哪些不必。
基於以上這些理由,普維斯表示,英國國會廢除死刑,之後即便國會議員曾有13次試圖恢
復死刑,「但基於國會議員的良知,這些幾乎都沒通過」。
所以歐洲廢死,未必是參照多數民意,更多是國會議員自己的決策
因為到目前英國民調仍然多數支持死刑
自己去查資料就知道了
不知台灣會不會變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