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有個「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https://goo.gl/8fV5YM
可參第六、七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
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併傳勤
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通聯紀錄,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
)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通聯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
戶口業務)單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
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
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