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警員托腮慢慢來 單親媽下跪救不回愛女外孫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7-07-06 02:12:15
警政署有個「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https://goo.gl/8fV5YM
可參第六、七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
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併傳勤
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通聯紀錄,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
)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通聯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
戶口業務)單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
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
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四)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作者: Owada (大和田)   2017-07-06 02:13:00
解釋一下 所以緊急查詢還是要筆錄?
作者: LOVEMS (等到越過天空那天)   2017-07-06 02:15:00
"(二)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緊急程度不是應該看這條?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7-06 02:18:00
失聯幾小時 不構成所謂的失踨人口吧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7-07-06 02:19:00
視個案情形就有「裁量權」 警察大人衡酌之囉…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06 02:20:00
警察事情那麼多,每個人都覺得自己事情最重要
作者: r89556 (pachuching)   2017-07-06 02:22:00
一定要筆錄 你沒筆錄分局親務中心就打槍了如果今天報案人僅以口頭說 沒任何情狀證明 那到底受理嗎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7-07-06 02:26:00
失蹤樣態在第二點 一般作業程序在第五點 請參考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7-06 02:41:00
派警力緊急搜尋可不用筆錄就出動 但要調個資就要筆錄才行
作者: nick32408 (Feuer frei!)   2017-07-06 02:46:00
但那緊急搜尋是不是就無法定位??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7-07-06 02:47:00
沒辦法阿 現在個資法就是這樣麻煩 員警也不可能因為他說他女兒要自殺 就認為他女而是真的要自殺.... 現在比較能做的是讓意願把自殺過的人名單上傳網上 讓警察有依據判斷參考....但這又是個人隱私問題 其實很矛盾的....
作者: tsailk (Dan)   2017-07-06 05:57:00
沒同理心! 如果是你家人會慢慢來? 是長官會慢慢來?之前家人有類似經驗,
作者: hitolin (呼呼呼)   2017-07-06 06:03:00
這篇打太多人臉 難怪推文這麼少
作者: tsailk (Dan)   2017-07-06 06:05:00
其實定位是派出所向上級報,基層員警怕挨上級學長囉嗦
作者: kinuhata (kinuhata)   2017-07-06 07:01:00
那些靠北不該做筆錄的現在又裝死了zzz
作者: wxv1990 (人生活著要快樂!)   2017-07-06 07:48:00
要戰的草包出來啊!我一個打十個
作者: gogoegg (--)   2017-07-06 07:48:00
還是要照程序做筆錄啊 有程序才能保障絕多數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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