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校園踢足球擊中老太太 家長要賠29萬
蘋果日報 2017年07月06日13:14
高雄陳姓老太太3年前傍晚在住家附近國小廣場散步,被當時正在廣場玩耍的國小男生踢
出足球擊中左眼不支倒地,造成腿部骨折及左眼挫傷,憤而提告小學生與家長連帶賠償46
萬餘元。鳳山簡易庭審理後認為小學生踢球時未注意前方有人通過,對意外發生有過失,
應與家長連帶賠償陳婦29萬餘元。可上訴。
現年79歲的陳婦提告指出,2014年11月16日傍晚5時許,他在高雄市大寮區山頂國小中庭
廣場散步,被同時在廣場踢足球的小學生踢出足球擊中左眼不支跌倒,送醫急救後受有閉
鎖性骨折、左腕、右膝、左眼挫傷等傷害,並因此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共20多萬。
陳婦認為,學校中庭廣場並非操場或運動區,本來就會有行人經過,即使開放民眾使用也
不應該在那裡踢足球,主張小學生有過失,應與父母連帶賠償他相關費用加上慰撫金共46
萬餘元。
踢球學生家長則抗辯說,事故地點並未設立禁止或警示標誌,禁止民眾在該處從事球類運
動,且小孩當天踢球時並未發現有人經過,反而是陳婦自行進入小朋友的遊戲區域,應可
預期學生踢出足球可能會偏離預期路徑而有被足球擊中之危險,仍決意由事發地點通過,
本身也有過失等。
法官審理則認為,事發地點為國小中庭廣場,假日時段雖開放民眾使用且未禁止從事球類
運動,但運動民眾仍應注意是否造成其他使用該廣場民眾的危險,尤其足球重量較重,踢
出後速度較快極易導致他人受傷,尤應注意踢球活動範圍旁是否有其他民眾經過,若有人
經過應暫停踢球以避免他人遭足球擊中受傷,但男學生卻疏未注意,在陳婦經過其左前方
時仍將球踢出造成傷害,確有過失,應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王吟芳/高雄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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