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原則
這是立法院的問題,關司法跟行政鳥事
話說公務員違法就是
刑懲併行(罰2次),有主從併刑(還是罰2次)
總共一事罰3次
但是對於惡劣廠商
就是「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
這樣的說得通嗎?
還是廠商都是立委的金主不能修啊
※ 引述《kinple ((  ̄ c ̄)y▂ξ)》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頂新劣油案遭裁罰5千萬 行政法院判撤銷發還
: 3.完整新聞內文:
: 頂新製油公司被控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食用油,引發國內劣油風暴,2014年間遭屏東
縣
: 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頂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以屏東衛生
局
: 在頂新案刑事判決確定前就開罰,違反《行政罰法》「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原
則
: ,因此撤銷原處分,判屏東縣衛生局應將5000萬元罰鍰及利息一併返還頂新公司,等刑
事
: 判決確定後再做處理。
: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開罰理由指出,頂新自2012年1月起從越南進口豬油26批,共321萬66
70
: 公斤,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年10月10日函示,這些進口油脂只能做為飼料用
,
: 但頂新公司卻製成食用油品並在市面販售,因此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第
: 1項第7、9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5000萬元罰款。(王吟芳/高雄報
導
: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06/1155556/
: 5.備註:
: 我O你O的OOOOO!
: 雖然不是新聞,但含利息一起還給頂新耶 頂新爽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