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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大辯論 馬痛批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
2017-07-07 12:3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在2013年「九月政爭」時涉洩密、
教唆洩密案,今進行最終辯論,預定開庭一整天,檢察官論告之後,馬英九起身答辯,他
站著唸稿強調,司法關說案確實發生,並非無中生有,處理政局危機是總統的責任,他和
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沒有不和,此案也不是為了鬥倒誰。
馬英九批評檢察官「以臆測當證據、以羅織定罪刑,先射箭後畫靶」,北檢3年半前,曾
以查無犯罪事實簽結此案,如今卻又起訴,檢方看法前後矛盾,且漠視、曲解大法官釋字
585號解釋,「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的程度,世間罕見」,馬強調此案不是一般案件,而
是憲法訴訟,依據全案證據與事實,「我無罪」。
以下為馬英九辯論全文:
民國102年8月31日晚上,檢察總長黃世銘突然來電求見,到寓所後,他告訴我有證據顯示
: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入集體關說司法個案。身為
中華民國總統,我尊重黃總長職權,基於不介入司法個案的原則,對他並未做任何指示,
我知道這件醜聞必然震驚全國,必然造成憲政風暴,必然衝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我必須
儘快處理這個危機。我,或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都不可能讓他的行政院長看到媒體報
導後,才倉促面對這個憲政風暴,我必須要找他來。尤其當時立法院即將開議,涉案的立
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臺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
查?都攸關國家政務與人民福利。因此,黃總長走後,我立刻電召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
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來寓所會商,說明本案黃總長報告已偵結,黃總長認定是行政不法,不
是刑事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他不會來報告。
我在9月4日請黃世銘向江宜樺院長報告,以完成行政程序,原因很單純,我遵守憲法,因
為我國憲法採雙首長制,總統與行政院長都是行政首長,共同承擔治國重任。在八年總統
任期當中,我也一向重視部會首長向行政院長報告這個程序。
本案所有卷證資料清楚顯示,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前,我對於司法關說案的
處理,是基於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審慎因應即將面臨的政治風暴與社會動盪。
本案所有卷證資料也清楚顯示,在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後,我對於司法關說案的處理
,是基於維護司法獨立的信念與堅持,嚴正追究涉嫌人的政治及行政責任。
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後,果然社會譁然,政局動盪。很遺憾的是,關說案主
角柯建銘立委等人也開始對我進行一連串的污衊,包括當日發聲明稿指控本案是我「對黨
內、外進行政治鬥爭與清算的一石三鳥之計」,隨後提出許多不實指控,例如違法監聽人
民、監聽國會、指揮檢察官辦案、特務治國,來醜化法院及檢察官,甚至指我和黃世銘要
聯手打擊王金平及曾勇夫。這些不實指控,加上網路、電視名嘴的推波助瀾,一時之間各
種陰謀論四起。
這一連串的污衊,在經過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監察院、台北地檢署102年間的偵查,最後
也都被一一證明不是事實。甚至黃世銘雖然被起訴及判刑,但無法否認這個鐵一般的事實
:司法關說案確實發生,不是無中生有;告訴人柯建銘委員確實打電話給王金平院長請託
關說,王院長確實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確實叫林秀濤檢察官進辦公室交代
、林檢察官確實放棄對柯建銘委員個人的刑案上訴。柯建銘委員當時所作出這些污衊,都
是為了模糊關說案焦點、轉移注意力的政治操作。
事實上,即使本案起訴後,柯建銘委員還繼續在法庭內外散播那些抹黑污衊,樂此不疲,
我相信今天他也不會例外。
很遺憾,在三年後,面對司法關說案這麼清楚的證據與事實,檢方還是受到這些陰謀論的
影響,竟然幾乎是依照這些陰謀論來起訴的。
這種荒謬,不只是我依法處理關說案卻變成違法洩密,而所洩漏的那個「秘密」,竟然就
是柯建銘委員的關說醜聞!不只是檢方以臆測當證據、靠羅織定罪行;不只是檢方標準不
一、前後矛盾;不只是檢方漠視或曲解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更否定總統的權力與總統
的責任。這樣荒謬的作法,如果繼續下去,必將造成社會是非不分、忠奸不辨、總統未來
難以行使職權、政府未來無法有效運作。
請容我再說一次,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前,我對於司法關說案所作的危機處
理,是基於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在9月6日特偵組記者會後,我對於司法關說案的處理,是
基於維護司法獨立的信念與堅持,嚴正追究涉嫌人的政治及行政責任。
請容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
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
的,一定是如何處理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維護司法獨立,而不是想去鬥倒誰。
下面提起訴書的三大錯誤:
【以臆測為證據;靠羅織定罪行】
本案起訴書的主軸,就是「馬英九與王金平不和,馬藉王涉及司法關說案來報復」。此一
臆測明顯不符王金平委員今年2月22日由周士瑜主任檢察官親自進行的偵訊筆錄。王在答
覆周主任所問「您與馬英九競選或政治上的理念是否相同?」的時候說:「應該沒有什麼
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與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事實上,94年我跟王金平
院長競選國民黨主席,我選上後立即邀他擔任第一副主席;從97年到102年五年多的時間
,王院長來總統府參加我每週一主持的五人小組會議超過250次,在公務上合作良好;101
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前,我還破格修改黨內不區立委提名辦法,讓王院長能再做一任院長。
這些事實,與王院長上述證詞一致,也證明起訴書臆測「馬王不和」的無稽。北檢的證據
清單,完全沒有列出支持那些臆測的事證一項都沒有。北檢後來又傳訊國民黨中央黨部的
人員,蒐集所謂「馬王政爭」的資料,也一無所獲。即使如此,檢方仍持續以「馬王不和
、藉機報復」作為羅織我罪名的主軸,貫穿全局,先射箭後畫靶,以致完全偏離事實。這
不就是一個以臆測作為證據的典型個案嗎?
本案起訴書的證據,其實只有指出我看過專案報告(一),但卻忽略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
。黃世銘跟我一見面就說本案只有行政不法,沒有刑事不法,如有刑事不法,他就不會來
報告。起訴書和檢察官的PPT卻完全忽略專案報告(一)第8頁內容本身有重大矛盾:上半
頁說明《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雖禁止立委請託關說進行中的司法個案,顯示司法關說
當然違法,但因該條並無罰則,檢方無法偵辦。下半頁又說還要「視案情發展後續傳訊相
關人員」。既無罰則可據以偵辦,如何能傳訊相關人員?後者顯然與前者矛盾。「後續傳
訊」根本辦不到,我當然不予採信。
因此,我在主觀上僅接受黃世銘檢察總長是來報告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的案件,並無司
法偵查洩密問題。起訴書以專案報告中有我畫的紅線來證明我知悉偵查未終結,所以有罪
,但不瞭解我畫線只是為了凸顯第8頁上半頁與下半頁內容相互矛盾而無法採信。檢方的
手法,不就是羅織入罪嗎?
【檢方標準不一、前後矛盾】
在本案中,我們提出閱卷發現的北檢張介欽主任檢察官三年半前對本案無罪簽結的簽呈,
還經過楊治宇檢察長核閱。值得注意的是:他明明知道我在總統任內有豁免權的保障,不
可能被起訴,但他仍然撰寫這份簽呈,從法律觀點說明我沒有犯罪、也沒有教唆犯罪。他
在簽呈中完全沒有提總統的豁免權,一個字都沒有,可是北檢在4月14日深夜的新聞稿,
與江貞諭檢察官在6月30日開庭時的陳述,居然都還在說張主任檢察官簽結本案是因為馬
總統豁免權的關係,完全與簽呈白紙黑字的內容不符。檢察官公然在媒體與法庭上無中生
有做嚴重不實的陳述,令人深感震驚與遺憾。事實上,四年前張介欽主任簽結所依據的事
證,與四年後北檢起訴的事證都是一樣的。告訴、告發我的人並沒有提出新的事證,北檢
也沒有找到新的事證。三年半以來本案真正改變的,只是北檢檢察長換人了,檢察長的上
級與上上級也都換人了。難道這就是北檢將本案從簽結改為起訴的原因嗎?難道這就是柯
建銘關說案的「轉型正義」嗎?北檢可以這樣標準不一、前後矛盾地辦案嗎?
【檢方漠視、曲解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
關於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第627號解釋的闡述與分析,前二次開庭我們已經說明很清
楚,身為一個法律人,我真的無法接受公訴人這種漠視、曲解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態
度,因為第585號解釋與理由書本身的文義十分清楚:
1. 總統對於有關「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中之內
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五大類政府資訊,是否公開
,享有「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這不是只有決定不公開的權力,也可以
決定公開、也不論進行中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是否具有司法屬性。
2. 這項「行政特權」是「行政權固有之權能」,並不是總統擴權。
3. 這項特權只要是「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就可以決定公開
或不公開。
4. 行使行政特權的行政首長是總統或行政院長,不是檢察首長。
外界怎麼看總統處理本案的權限?政論家王健壯先生在3月26日聯合報專文《88頁起訴書
中的幾個疑問》中說,這個司法關說案「可能引發史無前例的憲政風暴,總統為預作因應
,而將此事告知且諮詢閣揆與府內幕僚,是職務所應為,任何人當總統都會如此。」但當
北檢所建議總統以所謂「合法適當的方式」告知行政院長是「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的
時候,他問道:「天底下有哪個總統會以這種方式處理可預見的危機」?我就覺得北檢這
樣的建議,不食人間煙火的程度,世界罕見。顯然忽略了憲法上總統對憲法,對國家應有
的職權與責任,而對總統的行政權,作了過多的干預與限制,多到「檢察官治國」的程度
了!
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不是一般的公務員洩密案。因為涉案的人是總統,而總統不只是一
個自然人,他也是憲法機關。由於他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總統在中華民國憲法
上擁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責任與高度,是本案應該重視的前提要件。
總統當然要依法治國─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所指行政
權固有的權能治國。
因此,依照本案所有的證據及事實,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