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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姓男子因患有重度身心障礙無力謀生,經法院裁定宣告,選定台南市府社會局擔任其監
護人。社會局向法院提告,要求其一對子女支付每月扶養費10500元,台南地院家事法庭
判市府勝訴。熊男一對子女不服上訴,並請法官傳喚母親做證,表示兩人從小未受熊男扶
養,都是母親一手扶養帶大,所以希望法官能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法官合議庭撤銷原判
,改判免付扶養費,可再上訴。
熊男兒女表示,從小父親就沒扶養過他們,都是母親一手拉拔帶大,希望法官能免除他們
的扶養義務。熊母向法官表示,與熊男分居後,就帶著兩個小孩找工作扶養小孩,熊男從
此未再聞問母子生活,也未聯絡他們。
台南地院合議庭根據《民法》第1118-1條文「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規定,認熊男未盡扶養子女義務,
因此免除兩人對熊男扶養義務,撤銷原裁定,駁回社會局聲請,但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