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9 10:42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葉女是台中市某私立大學護理系學生,她在去年3月間騎車經過東海大學附近道路時,因
路面坑洞而自摔,造成骨折等傷勢,她控台中市建設局沒有維護好道路,有坑洞卻未設置
任何警示標示,顯有行政怠惰、管理疏失,依國賠法向市府索償醫藥費等共98萬多元;法
官一審判決,市府雖有維護修繕義務,但客觀無法要求市府24小時隨時派員巡查,修繕偶
然出現的坑洞,判市府免賠。
葉女在去年3月25日上午7時許,騎車經過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玉門路口時,該處有一不
平整坑洞,她騎經過後摔車倒地,造成骨折、挫傷、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勢,傷後需持續復
健,葉控訴市府建設局疏於維護道路,嚴重影響公共行車安全,造成她騎車自摔。
葉女控稱,因傷後需復健,她原在台中澄清醫院實習,實習結束後就可到醫院擔任正職工
作,車禍發生後她無法工作,造成她薪資損失,因此向市府索償薪資、醫藥費、交通費、
精神慰撫金等98萬2362元。
台中市建設局辯稱,雖然市府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但路面因車輛長期輾壓,或其他原
因而有坑洞或凹陷的情形,屬於偶發、外來事件,因行政資源有其極限,事實上無從24小
時隨時派員監看,各路面是否有坑洞或凹陷。
建設局也稱,案發前的23日,市府有進行巡查,並未有發生坑洞,且案發當日,也尚未接
獲市民透過1999等專線反映坑洞,不能以市府未即時排除,就稱市府有涉有疏失。
一審法官採信建設局說法,認定葉女未提供任何市府疏於維護的相關證據,就指控市府怠
忽職守造成她的損害,判市府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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