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 我支持法官
通姦早就該除罪化
法官選擇了最合乎普世價值的心証 值得讚賞
人本來就有自由做愛的權利
跟任何人雙方間 合意的性交行為 是自由權
如果不能接受男/女朋友、老公/妻子 跟其他人發生性行為
那就分手、離婚阿!
什麼時代了 還把愛情、婚姻看成神聖的?
以為自己是童話故事的公主/王子?
愛情與婚姻 就是繁衍後代+享受性愛的工具罷了
本身沒什麼神聖性阿!
如果真的要說神聖
我覺得做愛才神聖
做愛的爽度 比愛情的甜蜜 爽太多了
請公主病、王子病、公豬、母豬
都醒醒吧!
你不是偶像劇主角 也不是童話故事的貴族
愛人劈腿 不爽就分手或離婚
別浪費司法資源 用啥洨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