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不再愛她 女同志強姦轉性女友判4年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對女同志伴侶情海生波,扮演「婆」角色的女性轉性
,與另一男子交往,不再愛同居的張姓女同志,張女卻硬要和被害女子求歡,兩女爆發扭
打,張女被控以手指強挖被害人私處性侵挨告,高雄地院一審,張女辯稱扭打時肩頰骨脫
臼,無力性侵被害人,但醫院驗傷認為被害女子的會陰新傷,手指造成可能性高,法官因
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張女判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大專畢業、從事行政工作的被告張姓女子,與被害人「小文(化名)」,為同
志伴侶,自民國104年2月起同居,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係。
104年11月11日9時10分前某時,張女在2人位於新興區之租屋處客廳,因感情糾紛及分手
等事發生爭執,過程中張向「小文」要求發生性行為,經被害人拒絕後,張女竟基於強制
性交犯意,將「小文」拉進房內,強壓於床上,以手拉扯「小文」所穿衣物及貼身內褲,
被害人因反抗而與張爆發肢體衝突及拉扯,2 人因而一同摔落在地,「小文」即趁隙拿取
手機報警,張女卻趁機以手指插入「小文」陰部,以強暴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指姦性
侵得逞。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 ,被害人表示遭張女性侵害,而查悉上情。
法院審理時,張女以自己遭「小文」打傷,肩頰骨脫臼,且先前車禍全身多處受傷,肺部
纖維化,身子虛弱,無力性侵對方。張的委任律師還反指,原告的處女膜外會陰新撕裂傷
,不能排除是原告與另一交往的男證人從事性行為所致,並指「小文」於製作警訊筆錄後
,未直接前往醫院驗傷,反與該男前往汽車旅館,與一般受害人受害後的情形迥異,要求
法官判被告無罪。
不過,「小文」與男性證人皆否認兩人在當天有發生性關係。且醫院驗傷傾向認定被害人
的會陰新傷,驗傷時還在流血,不像男性性器官摩擦傷,以手指進入成傷的可能性較高,
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法官最後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張有期徒刑4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27072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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