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就是標準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庸醫,亂停是O-Bike才有的嗎?路邊也一堆機車腳踏車汽車停紅線人行道好嘛...
如果是O-Bike佔用機車格這項,假如每個停車格都有列管收費,那O-Bike根本不會有人做,光停車費就繳死你了!
結果以前該做的沒做,現在就變成要特別規定/硬搞O-Bike某些特定區域不能停,那再出個O-motor要怎麼辦?總不能再凹營業機車不能停停車格了吧...
打這麼多也是沒用,反正台灣政黨政客才不會做正確但流失選票的事
※ 引述《Makubex82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完整新聞標題:
: 雙北不同調 交部:拖吊有理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府昨拖吊上千輛oBike腳踏車,依據是日前公告「租賃自行車」不得停放市內機車
: 格。但台北市府認為拖吊停放機車格的腳踏車,法源有疑慮。對於地方政府不同調,中央
: 是否需整合?交通部解釋新北市府是依據《停車場法》,合法公告oBike停放規定,沒有
: 牴觸中央法規,目前法規管理工具已足夠,並不需特別修法。
: 腳踏車可在機車格停放,法源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1條:「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
: 在規定地點或劃設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
: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 但新北市7月7日公告,「租賃自行車」禁停新北市11區機車格,因此昨開鍘oBike。台北
: 市府則認為拖吊停放機車格腳踏車,法源有疑慮,恐引訴訟,待研議。外界因此有希望交
: 通部出面整合的聲音。
: 對此,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昨表示,新北市府做法沒有抵觸中央法規,因為其公
: 告是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
: 、停車種類……公告週知。」
: 李昭賢解釋,既然新北市府是依據《停車場法》公告自行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也就符合道
: 安規則131條「應在『規定』地點……排列。」
: 李昭賢表示,新北市府可依法拖吊違停oBike,目前法規管理工具已足夠,並不需要特別
: 修法規定腳踏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但法規若有與時俱進的必要,交通部也願滾動檢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11000378-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