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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契約全文:
合約期間,甲方及其將來繼承人皆不得出租、轉讓、出售,
違約者,此筆土地歸乙方姜懿庭及其女兒所有。
這邊兩造都有簽名跟指印,簽名還好,指紋這種東西說要偽造變更還真有難度……
(是不是後來加的其實看印泥就知道,而且指紋很容易比對)
而且兩造都有在上面簽名蓋章了,這代表善心條款也是雙方同意後簽訂,
是否違反民法第72條?
另外,
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為
,為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進而達到確保債權人請求的保全程序。換言之,債權人聲
請假處分,可以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就特定的東西或權利作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
例如:A與B訂立房屋買賣契約,A交付價金B後,B遲遲不肯交屋且開始尋覓下個買家,A除
了起訴請求交付房屋外,在起訴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請求法院命B不得對該房
屋為任何處分,例如毀壞特定物或是出賣移轉給他人,等到冗長的訴訟程序進行完以後,
A拿著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完整取得。
也就是說,姜媽媽聲請假處分,只是保障當初條約上土地「不得出租、轉讓、出售」,
跟侵佔或者強制請求執行違約條件根本就沒有關係。
今天聽到的都是單方面說法,
而且如果像甲方是祖產的話而不可能行為的話,
那根本不可能會執行違約後贈與的可能,
也就是說,如果甲方依照契約規定承租到民國108年12月29日,
依照合約,這塊土地再怎樣都不可能是姜媽媽或她女兒的。
所以整篇新聞的疑點:
1.姜媽媽在當初簽訂一式兩份的合約上動了手腳,除了自行加註「地主若違約,土地就必
須歸租賃人及其子女所有」的條款。
若有甲方蓋在文字上的指印,是否真為「自行加註而老地主完全不知情」?
2.「聲請假處分成功後,老地主吳慶龍一夕間成了債務人,土地產權遭裁定須移轉給姜媽
媽。」
假處分和土地產權裁定的關係是?
3.甲方(或他兒子)是否在這段期間有對契約這塊承租土地出租、轉讓、出售的行為?
後續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