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npo (孤獨患者)》之銘言:
: https://goo.gl/4AbdEM
: 看一下契約全文:
: 合約期間,甲方及其將來繼承人皆不得出租、轉讓、出售,
: 違約者,此筆土地歸乙方姜懿庭及其女兒所有。
: 這邊兩造都有簽名跟指印,簽名還好,指紋這種東西說要偽造變更還真有難度……
: (是不是後來加的其實看印泥就知道,而且指紋很容易比對)
: 而且兩造都有在上面簽名蓋章了,這代表善心條款也是雙方同意後簽訂,
: 是否違反民法第72條?
: 另外,
: 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
為
: ,為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進而達到確保債權人請求的保全程序。換言之,債權人
聲
: 請假處分,可以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就特定的東西或權利作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
: 例如:A與B訂立房屋買賣契約,A交付價金B後,B遲遲不肯交屋且開始尋覓下個買家,A
除
: 了起訴請求交付房屋外,在起訴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請求法院命B不得對該
房
: 屋為任何處分,例如毀壞特定物或是出賣移轉給他人,等到冗長的訴訟程序進行完以後
,
: A拿著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完整取得。
: 也就是說,姜媽媽聲請假處分,只是保障當初條約上土地「不得出租、轉讓、出售」,
: 跟侵佔或者強制請求執行違約條件根本就沒有關係。
: 今天聽到的都是單方面說法,
: 而且如果像甲方是祖產的話而不可能行為的話,
: 那根本不可能會執行違約後贈與的可能,
: 也就是說,如果甲方依照契約規定承租到民國108年12月29日,
: 依照合約,這塊土地再怎樣都不可能是姜媽媽或她女兒的。
: 所以整篇新聞的疑點:
: 1.姜媽媽在當初簽訂一式兩份的合約上動了手腳,除了自行加註「地主若違約,土地就
必
: 須歸租賃人及其子女所有」的條款。
: 若有甲方蓋在文字上的指印,是否真為「自行加註而老地主完全不知情」?
: 2.「聲請假處分成功後,老地主吳慶龍一夕間成了債務人,土地產權遭裁定須移轉給姜
媽
: 媽。」
: 假處分和土地產權裁定的關係是?
: 3.甲方(或他兒子)是否在這段期間有對契約這塊承租土地出租、轉讓、出售的行為?
: 後續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以下是朋友傳剛剛給我的,
http://i.imgur.com/7ifn60K.jpg
聽說這是原地主的留存的合約,
http://i.imgur.com/IkTyUoL.jpg
這是姜媽媽的,而且左邊圈起來的吳慶龍,「龍」字跟右邊的長不太一樣,
而且契約條件部分的指紋色突然變很紅,跟右邊畫風不太一樣,
http://i.imgur.com/IbaBgkt.jpg
這是原地主的手上的合約,
http://i.imgur.com/IciqT4O.jpg
這是姜媽媽手上的,我只用橘色幫忙遮個資部分而已,
http://i.imgur.com/IJ7SKNP.jpg
http://i.imgur.com/T7yu7sp.jpg
姜媽媽手上合約附註一不成立的7、11、13如上,
我自己是覺得只有低能的出租人才會同意7、11、13條不成立,
http://i.imgur.com/LjPqjzp.jpg
http://i.imgur.com/thoYYtM.jpg
http://i.imgur.com/LWKzfOI.jpg
這是假處分的裁定,
鄉民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