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沒有明確定義,以《共享經濟時代》自己的定義,
共享經濟要有五大要素,價值、閒置資產、透過網路取得、
社群性及降低資產擁有率。
如果以上述的定義,oBike其實不符合共享經濟定義,只是
把傳統的單車出租業給網路化,一來是oBike增加的閒置資
產比減少的更多,二來是oBike沒有社群性。
看看oBike精采的投放量就知,這些單車現階段的供給遠大
於需求,在台灣也未必能創造太多需求,因為台灣夏熱冬冷
,全年有雨,單車硬體設施及文化也不足,幾乎無法取代汽
機車及大眾捷運需求。
社群特性是,讓共享經濟參與者可以彼此評價,進而成為新
秩序,例如Uber乘客可以評價司機,Airbnb房客可以評價屋
主,評價差的終將難以生存,所以他們必須在乎評價,但
oBike的評價在哪?只有消費者對oBike廠商一方,完全沒有
社群性,這部分跟傳統出租業更無二致。
簡單地說,共享單車只是結合各種通訊技術的新型車輛出租
業,不叫共享經濟,更不可能降低社會閒置資產,增加金屬
垃圾的可能性還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