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1字烏龍 擺攤婦苦讀10年法律洗刷冤屈
2017-07-13 06:18 自由時報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10年前新北市一件機車撞傷路人肇逃案件,張姓
婦人雖提出不在場證明,卻仍因法官採信目擊者提供的車號,判她有罪,
婦人不服苦讀法律,獨力聲請再審,法院最後查出,原始報案車牌號碼英
文字是「M」,並非張婦常騎的「N」,案情大逆轉,改判婦人無罪,纏訟
10年的官司,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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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年前一起車禍肇逃案件,因車牌1個英文字之差,害張姓婦人獨力
救濟10年才得以洗刷冤屈。示意圖。(資料照)
《蘋果日報》報導,當年69歲婦人路過北市汀州路遭 1輛輕型機車撞傷,
機車騎士肇事逃逸,轄區 2名警員到場處理,根據目擊者提供的車號,查
出張婦常騎該輛車。張婦堅稱事發當時她在距離約 3.3公里外的新北市永
和智光市場擺攤,沒有離開攤位。
警方仍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 2罪嫌將張婦送辦,一審判她無罪,二審因
目擊者篤定所記車牌無誤,法官改判張婦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
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款共23萬元。
張婦不甘心,繳清罰款後自己苦讀法律、學寫狀紙聲請再審救濟,歷經10
年再審 7次,法院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
DMX-○○○」而非張婦車號「DNX-○○○」,一字烏龍害張婦蒙冤10年。
4.完整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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