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警察犯了這種烏龍陷人於罪的錯失
於理於法 有對這種眼瞎腦殘的警察做任何懲辦嗎?
我今年差點被警察開罰單
他擺明就是在陷害我 (原因請爬我的文 在這篇我就不贅述了
幾年前 我也曾經被陷害過一次 也是申訴成功
申訴真是有夠麻煩的 要再回原地拍照提供證據
我到分局的交通課寫單子時 剛好遇到好人
才知道那條路不只我一個人被亂開罰單了
被開罰單 都要拍照跑申訴
這擺明己經有前例了 還這樣亂開罰單 是在撈錢嗎?
單行道 除了要有標誌 也要有標線 二者漏一就是不合法
難怪當初開單的警察就跟我嗆說 標線不是他們負責的
不是你們警察負責的 也不是我的錯呀
你們講那個什麼話??
鑽這種洞讓我跳坑 是開了單也不會被懲處嗎?
難怪一堆警察有侍無恐
眼瞎 腦殘
幹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本篇先不討論 檢察官、法官、警察問題
: 只討論司法過勞下的賽局。
: 首先,我國司法官過勞,已經是公認事實。
: 負擔案件量大,薪水卻沒有等同CP值,所以司法品質可想而知
: (可惜廣大鄉民喜歡給這種過勞司法最大權限─死刑)
: 因為案件負擔大,所以基本上沒有人有辦法全心全意地去面對每一個小細節
: 而這時候有專業的法律人才幫你爭點整理後主張就是很重要
: 而這著功能就是律師
: 雖然原文一直說為啥人民有義務請律師幫自己打訴訟
: 法官不是應該明辨是非伸張黑白嗎?
: 這是應然面阿,實際上就是人不夠需要律師幫助
: 讓法官能更理解你的主張...
: 以下把他四個象限化會如下
: 有律師 | 沒律師
: |
: |
: 法官認真 法官較好結案 | 法官體諒被告卻花很多時間無法結案
: |
: | 不能結案被研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