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4 11:47:56
拜託
那些目擊證人都是案發後好幾天才去警察局做筆錄 還會記得一瞬間目擊的陌生車號嗎?
筆錄一看就是警察誘導的!
我現在給你一組車號 只讓你看3秒
你沒有拿筆紀錄 只能短暫背3秒
過了一週警察叫你來警察局做筆錄 你還會記得車號嗎?
再說你不要亂解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了
上次潘欣榮律師在那邊亂解釋
我拿去問好幾個刑法教授
他們都說法官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應」主動調查
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得」主動調查
法官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而非「不能」調查被告不利的證據
整個就是法官怠惰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
連最原始的報案通知單都沒看 還判什麼案
會過勞還不都是自己北七才會做白工?
第一時間拿到報案通知單 直接不起訴
根本案子也進不到法院 也不用雙方都浪費十年了
胡扯什麼法官過勞
這個案子又不是真的模稜兩可很難判
連最基本的報案紀錄單都沒看 會過勞都是自找的!
※ 引述《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之銘言:
: 打葛齁!!
: 鍵盤小妹我是迴瀾裁判長!
: 我覺得這個案件能讓大家熱烈的討論蠻有意義的,
: 剛好現在正在熱烈討論陪審制跟參審制的優劣,
: 所以想用這個案子做個類似陪審團的小測試,
: 來了解大家的想法。
: http://i.imgur.com/WfURuAN.jpg
: 雖然大家只要看過新聞就知道最後出現的關鍵證據,
: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只用以下的線索判斷,
: 而不要考慮最後才出現的關鍵證據(這部份在最後的備註再做說明):
: 假設您今天是陪審團的一員,
: 本案的爭執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逃逸的人?
: 前提:雙方不爭執的事實
: 1.DNX —211的50 c.c紅色機車為被告平時使用之機車。
: 2.案發當日DNX —211的紅色機車是由被告騎至永和的黃昏市場。
:
作者: zone0317 (哈哈你活該)   2017-07-14 11:54:00
法匠會叫你去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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