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顧禁止餵食告示牌丟腐食騷擾黑鳶 基市動保所取締送辦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7-07-14 14:17:57
1.媒體來源:
Hinet
2.完整新聞標題:
不顧禁止餵食告示牌丟腐食騷擾黑鳶 基市動保所取締送辦
3.完整新聞內文:
基隆市府為保育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禁止人為騷擾,而於海洋廣場設立多面標示「
本場域禁止拋丟食物餵食野生動物」告示牌警告民眾,但林姓民眾為滿足個人拍照攝影私
慾,經常攜帶大量腐食廢棄物至海洋廣場餵食拍照,林姓民眾今(13)日中午12時許再度
於海洋廣場旭川河出海口處,以手抓取大量腐食朝空中拋向海面進行餵食,讓黑鳶俯衝海
面覓食,嚴重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基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接獲報案後,即會同基隆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員警至現場取締。
黑鳶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基隆港海洋廣場,一年四季均有黑
鳶於天空飛翔,老鷹盤旋已成為基隆印象,為基隆市著名觀光景點,為保護這稀有珍貴的
野生動物,基隆市府自去(2016)年底於廣場設立告示牌,並協請野鳥學會志工加強勸導
民眾,已獲成效。
林姓民眾明知告示內容而餵食野生動物除騷擾動物,也汙染海洋,並使新完工之海洋廣場
被腐食汙染而遭遊客厭惡,動物保護防疫所為導正風氣,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及依第42條第1項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求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依第52條第
2項將現場犯罪所用腐食沒收。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第
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第4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
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及第52條第2項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
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動物保護防疫所提醒民眾如發現騷擾、虐待、傷害動物,可立即撥打本市動物保護專線
02-24280677或基隆市府1999市民熱線檢舉或警察局110專線,全民一起保育,共同維護自
然生態之生物多樣性。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times.hinet.net/news/20294235
5.備註:
我們自然攝影愛好者都很自律
不會做這些事也不會佔場趕遊客
這個阿伯跟我們沒關係
作者: LFD (壞掉的LED)   2017-07-14 14:18:00
跟擺拍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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