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5 23:47:11
不好意思,我又來打妳臉了
首先你的說法犯了幾個錯誤
1.自民國九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後,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提出是當事人之職責,
法官是無權主動調查證據的,如果有那位刑法教授主張法官得主動調查,顯然他的刑
事訴訟法法典太過老舊,還停留在職權主義的時代
2.關於刑事訴訟法163條但書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一零一年第二次刑庭決議已
經說的很清楚了,限於有利被告事項,如果您還堅持法院得主動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事項
,顯然你是採有罪推定的論點,賦予法官為了定罪得取代檢察官論罪告訴之職責,主動
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這可是違背現代刑事訴訟法的主流,不知是哪位刑法教授如
此主張,可否說來聽聽,讓大家聞香一下?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578-1.pdf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官人力調度的問題,實務操作的結果,常常出現檢察官沒有能夠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法官必須全程主導證據的調查,主動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民眾看到的是法官不斷地以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的混淆,審判的公正性也因此飽受人民的懷疑。司法院有鑑於此,根據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
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拜託
: 那些目擊證人都是案發後好幾天才去警察局做筆錄 還會記得一瞬間目擊的陌生車號嗎?
: 筆錄一看就是警察誘導的!
: 我現在給你一組車號 只讓你看3秒
: 你沒有拿筆紀錄 只能短暫背3秒
: 過了一週警察叫你來警察局做筆錄 你還會記得車號嗎?
: 再說你不要亂解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了
: 上次潘欣榮律師在那邊亂解釋
: 我拿去問好幾個刑法教授
: 他們都說法官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應」主動調查
: 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得」主動調查
: 法官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 而非「不能」調查被告不利的證據
: 整個就是法官怠惰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
: 連最原始的報案通知單都沒看 還判什麼案
: 會過勞還不都是自己北七才會做白工?
: 第一時間拿到報案通知單 直接不起訴
: 根本案子也進不到法院 也不用雙方都浪費十年了
: 胡扯什麼法官過勞
: 這個案子又不是真的模稜兩可很難判
: 連最基本的報案紀錄單都沒看 會過勞都是自找的!
: ※ 引述《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之銘言:
: : 打葛齁!!
: : 鍵盤小妹我是迴瀾裁判長!
: : 我覺得這個案件能讓大家熱烈的討論蠻有意義的,
: : 剛好現在正在熱烈討論陪審制跟參審制的優劣,
: : 所以想用這個案子做個類似陪審團的小測試,
: : 來了解大家的想法。
: :

: : 雖然大家只要看過新聞就知道最後出現的關鍵證據,
: :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只用以下的線索判斷,
: : 而不要考慮最後才出現的關鍵證據(這部份在最後的備註再做說明):
: : 假設您今天是陪審團的一員,
: : 本案的爭執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逃逸的人?
: : 前提:雙方不爭執的事實
: : 1.DNX —211的50 c.c紅色機車為被告平時使用之機車。
: : 2.案發當日DNX —211的紅色機車是由被告騎至永和的黃昏市場。
: :
作者: jungle01   2017-07-15 23:53:00
你其實沒必要回他 從這個新聞可以知道幾乎全部的台灣人對於刑事案件還停留在13年前的觀念覺得法官什麼都要調查沒有跟著修法轉變觀念“法官只是訴訟裡的第3者”,由此可知罵恐龍與不信任司法最主要的原因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7-07-15 23:55:00
你講得再正確下次還是跳針給你看啊
作者: jungle01   2017-07-15 23:55:00
跟腦袋睡了13年的人講13年後的世界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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