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從兩方面看
一個是法律問題
一般人看到別人的超跑 不會去亂碰
是因為損害到別人的財物在法律上可能要進行損害賠償
這是民事上的問題
不過當然文中
"妳笑的很開懷,我卻想把妳碎屍萬斷!"
這句話的主張是無效的
可能損害你的車子的行為只能請求民事 而不是刑事
而且我們的刑法也沒有碎屍萬段的刑責
反而可能有吃上恐嚇罪的狀況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單純的告知對方這麼做可能會有賠償問題才是比較合適的
另外則是社會利益的部分
車主如果有申請合法牌照 那麼就有權力把車子行駛在公路上
如果沒有申請 那還是能在私有土地上行駛
這是個人的財產自由 應該給予尊重
不過車主自行把這價值一億的車子放在公共空間
而被兒童接觸到而受損的話
法院會比較傾向認為車主有過失
(當然這個問題只要貼個告示說:不得觸碰 就能算上有盡到告知義務)
比方說http://hottopic.chinatimes.com/20170715002242-260803
的第一張照片是放在街道旁邊而無告示與護欄
在這種情況下加個護欄會比較好
特別是車主自己也知道東西很貴的情形下
如果旁邊有護欄 而兒童跨越過護欄去接觸車子
那就是家長的過失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