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04:51:49
可悲 原來整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有爭議 都是鷹派?
https://is.gd/vv9W3d
本署檢察官會議通過之意見書,發現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有諸多
與法理不符之處:
(一) 漠視立法者於修法理由特別指明之事項,違背立法者意旨,
而以決議將法律條文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形同實質修改法
律,有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嫌。
(二) 忽視我國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仍兼有職權進行主
義之立法,於詮釋法院澄清案件義務及檢察官控訴義務時,
既未深究不同法系下之刑事訴訟程序所稱舉證責任之差異,
復未探究為何歐陸各國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規定,在國際間
從未經認定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乃逕將法院為澄清案件
之職權調查義務,簡化為等同法官負有舉證責任,進而曲
解為等同接續檢察官舉證責任及非屬公平法院。
(三) 未探究國際人權公約並無法官依職權調查,即違反無罪推
定原則之任何規範或解釋,上開最高法院決議高舉兩公約
無罪推定原則之名以為論據基礎,卻全無說明究竟依據何
項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解釋或意見,認定法院依職權調
查證據或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四) 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徒以避免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
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之目的為由,限縮法院應依職
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僅以利益被告之事項
為限,忽視刑事訴訟法之主要目的,應在以符合公平正義
的訴訟程序發見真實,罪所當罰,保障無辜免受刑罰,維
護法秩序和平,而非罔顧公平正義之維護及被害人利益之
保護,所稱之合目的性解釋,已流於偏狹及獨斷。
(五) 證據是否有利被告之事項,非經調查無法判斷,而且是否
有利被告之事項,亦無法單獨割裂判斷,常須綜合全案事
實、物證、證言而為判斷。上開最高法院決議限制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僅以利益被告之
事項為限,不啻要求法官預斷,不再中立,不僅違反證據
價值禁止預斷原則,亦與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背道而馳。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06004496-260402
最高票當選國是會議檢察官 整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支持他
原來法匠所謂一個有爭議的檢察官就是這樣~~~真的好有爭議XD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嘖嘖!
: 原來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個有爭議檢察官的見解?
: 閣下不知在學者之間通說是認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
: 法院是沒有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利嗎?
: 163條但書是個例外,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 理當從嚴解釋
: 否則即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本原則
: 閣下對於此點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 更別提,吳檢座的行動可是驚動了司法院長出來嚴厲批評
: 認為吳檢座之行為過於民粹,無益於法律秩序之維護
: 而吳檢座本人向來就是職權主義的支持者
: 主張被告一經判決有罪就應收押
: 如此鷹派人士的見解
: 居然被你挪用作為支持法院調查被告不利證據之支持
: 閣下還是有趣啊
: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 中文摘要: 綜觀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對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範圍的發展史,從糾問制度所殘留的職權主義,過渡到彈劾制度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緩慢保守的進展到積極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會議決議起,使我國刑事訴訟法正式走進實質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新紀元。依現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 次決議,法院為被告利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此片面保護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為有違公平。根本解決之道,就證據調查程序,應澈底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但為保留我國刑事訴訟的根本,仍維持大陸法系追求發見真實之目標,折衷之道,可將現行法第 163 條第 2
: 項規定,修正為:「法院為發見真實之必要,於認證據有調查之可能時,應曉諭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意即當事人拒絕時,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使法院從職權主義中解脫,將調查證據之職權,轉化為闡明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權,並避免法院在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兩難時,化解法院進退維谷的困境。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
: : 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
: : 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但決
: : 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
: : 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開澄
: : 清,注定再成爭議。
: : 決議文只有說
: : 「法官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而非不能主動調查」
: : 我問吳教授的 不然潘欣榮大律師你去找他吵架好了!
: : 以下是他的見解
: : 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 : 2012-04-16 05:53 中國時報 【吳巡龍】
: : (作者為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 :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
: : 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
: : 證據之「義務」,理由主要有三:無罪推定、檢察官
: : 應負舉證責任及法官中立。大眾媒體對此決議多持肯
: : 定看法,但三個月來,在專業期刊深論之專家學者則
: : 普遍認為該決議不當且違憲。本決議事關重大,專家
: : 學者與大眾媒體卻認知不同,筆者認為有釐清之必
: : 要。
: :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
: : 院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
: : 據,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
: : 但決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
: : 被告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
: : 開澄清,注定再成爭議。
: :  其次,本決議口號式攀附無罪推定原則,卻完全缺
: : 乏論證。無罪推定原則是強調法官的心證應先假定被
: : 告無罪,然後再以證據去推翻此假定,若無法推翻,
: : 即應判無罪。無罪推定具有普世價值,但並未規範法
: : 官有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目前法治先進國家
: : 中,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
: : 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
: : 權調查之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
: : 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
: : 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
: : 補充調查之義務。該二種制度各有其歷史及社會背
: : 景,美國對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並避免
: : 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
: : 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
: : 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會取得較多證據而更能發現真
: : 實;法院係獨立的調查證據,以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
: : 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
: : 察官接力。
: :  上開兩種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實上美國許多知名學
: : 者都贊成歐陸補充調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
: : 在其大作「荒謬的刑事程序」就觀察道:「兩造對抗
: : 制度允許律師以各種花招及手段對抗,竟推定只要小
: : 心遵守遊戲規則,這場鬥智之戰的結果將是由正義的
: : 一方獲勝。」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
: : 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學者認為兩
: : 造的過度對抗已扭曲刑事訴訟的本旨。Franklin D.
: : Strier在1988年曾作過一份美國有史以來最多陪審
: : 員參加的研究報告,結果認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
: : 方當事人之訴訟目的並非欲追求事實真象,而是要扭
: : 曲或阻礙真實的發現,他們大多認為改進之道是法官
: : 在法庭上應多補充調查訊問。因此,若認為法院有依
: : 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義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豈不認
: : 為先進歐陸諸國全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遑論很多
: : 美國學者認為美國制度及社會治安其實遠不如西歐諸
: : 國。
: :  再者,證據在調查前,通常無法預判該證據是有利
: : 還是不利於被告,況證人之陳述可能對一位被告有
: : 利,對其他被告不利,或證言一部份內容對被告有
: : 利,一部份內容對被告不利。因此,本決議以是否對
: : 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並
: : 非明智?
: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
: : 式之公務員(包括法官)必須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
: : 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要求法院對於「公
: : 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事項」有調查義務,所謂公
: : 平正義之維護,自非專指有利被告之事項。如果法院
: : 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反而損害法官之中
: : 立性,請問世界上有哪個國家是以對被告有利區別法
: : 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
: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 : 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動調查證
: : 據之義務及其範圍,各國均由立法者決定,法院應注
: : 意謹守分際,不該侵犯立法權。司法制度之優劣容有
: : 討論空間,但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
: :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破壞
: : 權力分立的原則,此決議確已違憲。
: : .
: : 你去找吳教授吵架時 記得臉書開直播
: : 這樣我們才能在旁邊吃爆米花觀戰~謝謝合作!
: : 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16 04:52:00
嗯 所以呢
作者: YukiRito (結城梨斗)   2017-07-16 04:53:00
朕知道了
作者: ggwp0808 (監獄兔)   2017-07-16 04:53:00
學法的不意外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7-07-16 04:54:00
刑法本來就以限縮為原則,空白刑法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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