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雖然我個人對於很多實務上的法律見解很有意見,但這件涉
及的應該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和法律見解並沒有關係。
在事實認定的部分,法官、檢察官都不是當事人,都只能依
照現有的情況去還原現場,本件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
號提供給大家,大家可以去看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
交訴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08 號、最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645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更
(一)字第8 號、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607號判決)
,證據不外乎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照片
、診斷證明,還有證人的證詞等等。
從無罪、有罪的判決來看,比較重要的就是兩點:目擊證人
的證詞(一審認為目擊證人對於該肇事機車之車型、顏色、
廠牌、年份俱不能陳述,就該肇事者之相貌、性別、衣著、
特徵,亦無法清楚描繪;二審則採信了目擊證人的證詞)、
被告是否確實在擺攤(一審根據一同擺攤與對面店家的證人
證詞,採信被告的辯詞;二審則不採信證人的證詞,並另外
調取通聯紀錄,據以否定被告的辯詞)。
當然,身為當事人(尤其是無辜的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檢
察官為什麼不相信自己說的話、提出的證據。以婆媳不和為
例,當婆婆和媳婦的說法不同時,身兼兒子與老公的人,能
夠每一件都很確實的去判斷事實發生的經過是如何嗎?很明
顯是不可能的,連身邊如此親蜜的人,你都無法判斷誰說的
是真的了,更不用說和這些當事人沒有關係的法官、檢察官
了,法官、檢察官就只能依照自己的經驗法則(基於日常生
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但事實上,法
官、檢察官根本就不可能完全知道什麼是一般人日常的生活
經驗,所以在個案中,其實就是法官、檢察官自己的生活經
驗)、論理法則(邏輯法則)下去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如何,
然後去塑造一個判決事實出來,這個判決事實只是依照雙方
提出的證據,及法官、檢察官對於證據據明力之判斷,所塑
造出來的,當然不一定會符合實際真實,要求法官、檢察官
一定任何判斷都要符合實際真實,也是強人所難的。
再來,X大一直在強調「法官為什麼不去調查原始的報案記
錄」,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的爭議就不說了,以目前法院、
地檢署的人員配置(包含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執達員、
錄事等等),你覺得在這麼多的案件下,院檢有辦法鉅細靡
遺的,每一件都去查的很詊細嗎?更何況,這一件已經是有
充足的證據資料了(差別只是你採不採信證人的證詞而已)
,誰會去想到報案資料和警方提供給院檢得資料不一樣?我
覺得批評法官沒有去調原始報案資料,真的是過苛了。
題外話,這個社會就是很奇怪,要求公務員什麼都要知道、
什麼都要做到最好,只要一有問題,就是公務員的責任,卻
又認為公務員是米蟲,不可以增加人力、薪資,福利也要通
通砍掉,這樣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心態,是不是
有點怪怪的。以個人的經驗為例,前幾年有民眾購買到法拍
的凶宅後,民情激憤,立法院馬上修正法強制執行法,要求
法院要調查法拍屋是不是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的事項。
就不要講兇宅這種,有些債權人、債務人、鄰居怕影響法拍
屋的價格,法院、警察去問時,會不會講真話了(在民事執
行處人員面前講謊話是沒有責任的)。民事執行處的員工幾
乎都是念文組的,你要求這些人去判斷法拍屋是不是輻射屋
,是不是有點好笑?如果讓法院增加此類人力,相信又有很
多人反對;但委託專業人士鑑定,例如土木技師鑑定,費用
又相對高昂(每案約十幾萬),在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下,
這些費用是要由債權人先行墊付的,不要說銀行、資產管理
公司願不願意付了,你自己是債權人的時候,你願意先墊付
嗎?你如果不願意墊付,卻又要求民事執行處要去判斷這種
自身能力無法負擔的事項,是不是合理呢?
本案也是如此,當你要求法官、檢察官要鉅細靡遺的調查時
,你是否準備好讓法院增加相對的人力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