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看這個案的時候就覺得不太對勁
很多人都在叫囂遠雄很混蛋 遠雄董座作風不正等等
柯文哲團隊也曾經用趙董有酒氣等理由攻擊遠雄形象
是不是事實我們還不知道
但跟法律上卻沒有直接關係
台灣是法治國家 真正要決定法律關係的還是得遵守契約
我們沒辦法不遵照法律和契約 光靠放話、喊話來處理
BOT在性質上 根據雙階理論 前階段為公法性質 契約階段則屬私法性質
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建設契約屬民法性質(政府採購法第99條參照)
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1項,關於政府與廠商間的權利義務,
以契約約定為原則,只有在無約定時,才適用民法的規定。
在本案中已在契約中有約定,是台北市無法強行解約。
台北市最終手段是引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第1項,
以工程嚴重落後、重大瑕疵等為理由,要求終止契約。
且在權利金部分,也屬私法自治領域,恐難以圖利或貪污罪,認定公務員有問題。
(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參照)
綜上所述,台北市政府在法律面上實處在不利地位
台北市不論是想片面修改契約、增加權利金或終止契約,都不能繞過法律和契約規範
怪馬、郝也無法解決現在實務上碰到的問題
當然相關問題該究責就究責 但重要的是現在要怎麼樣把事情做好安排
柯文哲還是要冷靜下來思考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把調子拉得太高
不然很難處理
終究要回到法律和契約的架構下來談,不能意氣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