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8520 (低頭族)》之銘言:
: 常常聽到恐龍法官這個詞
: 法官是不是只要有過人記憶就好
: 坐在位置上說
: 將軍 我一定判你有罪
: 反正警察說了就算
: 假面說將軍有罪就有罪 也不用自己找證據
: 哪怕是警察說 江軍有罪 抓了將軍
: 法官也都不用確認。
: 就是坐在位置上 翻翻條文 也不用查國語辭典
: 自己怎麼定義就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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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要會複製貼上就好了
看見推文有人在講媽媽嘴案 法匠狂跳針不敢正面回應
看完某深喉嚨給我的媽媽嘴案卷宗
真的覺得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真的只要會按滑鼠右鍵就好
按完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能毀人一生 讓人破產
可憐的烘豆師阿狗師 這1000萬賠下去 直接宣告破產~
高等法院依郭姓店員的證詞
認定三位老闆有二次機會不救人
所以郭姓店員是很關鍵的證人吧?
但是郭姓店員根本是以殺人被告身分先到蘆洲警局做筆錄
再以證人身分到偵查庭作證 證明剛剛在警局陳述為真
謝榮林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問郭女:
「你剛剛在蘆洲分局所言是否真實?」
郭女:「是」
然後高等法院民事庭複製貼上郭女以殺人被告在蘆洲分局的陳述
就認定郭女二次看見陳進福、張翠萍有異樣不通報老闆
呂老闆沒有建立通報機制 故老闆監督不周有過失
哈哈哈 民事庭判決書複製貼上警詢筆錄
媽媽嘴咖啡店呂老闆當初要傳郭郭到民事庭作證
結果法官說「郭女在偵查庭做過證了
再傳來講的也一樣 所以不用傳」
然後判決書按按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認定呂老闆有過失
這樣公平嗎?
一個關鍵證人不用傳到民事庭來讓當事人交互詰問
確定證詞是否可信 這樣對呂老闆公平嗎?
當時郭女以殺人被告在警局做筆錄
再以證人身分在偵查庭具結作證
從頭到尾
呂老闆都沒有辦法透過交互詰問證明郭女證詞是否可信
再說 為何警方先以殺人被告拘提郭女到蘆洲分局
到了偵查庭又叫郭女當作證人
證明自己剛剛在蘆洲分局身為被告的陳述為真實
豈不是違反被告不證己罪?
(也沒告訴郭女可以拒絕證詞)
法官根本不是只要背法條就好
而是根本不用背法條 只要會按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能當法官了!
只要會唸十字大明咒「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這樣就能打天下
整個司法官生涯靠著十個字就能吃四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