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之銘言:
: 在100年9月我擔任櫃檯受理結婚登記,有一位朱姓男子明明是臺灣人,問
: 他在臺灣有沒有戶籍,卻騙我說沒有。我看他的外國護照出生地是臺灣,心
: 中起疑查對一下,還真的被我發現有同姓名同出生年月日的。我就再問他,
: 母親是不是○○○,他老大不高興就馬上打1999投訴我態度不好。最後板橋
: 戶政順他的意就換手由別人續辦,讓他以外國人而不是臺灣人身分登記結婚,
: 然後還報警指控我洩漏「別人媽媽的名字」給他,觸犯刑法第幾條洩密罪。才
: 幾分鐘前還很堅決地說自己是外國人不是臺灣人嗎?怎麼外國人對臺灣刑法這
: 麼熟喔,連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是第幾條都背得出來咧。
五六、雙重國籍人應以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並得依當事人申請於戶籍登記併予載明兼
具外國國籍。如當事人表明其僅具外國籍並堅持依其外籍身分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職權調查,如確難查證,得以外國人身分登記。(101.2.14台
內戶字第10100845658號)
這個可以參考看看,如果確難查證,可以外國人身分登記。
另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原PO提及該申請人"可能藉此重婚"....
那也要他真的重婚才有犯罪...
但是不能在他申請登記的時候就推定他會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