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17年7月17日
2.完整新聞標題:
違規廣告遮警語 超速罰單判無效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警察杯杯好崩潰!警方好不容易抓到民眾超速,竟因違規廣告而破功!
新竹縣徐姓男子去年10月收到超速罰單,但他不記得當時有看到警告測速的告示牌,於是
他重返現場,發現原來告示牌被違規廣告遮住,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院法官也認為
,警方沒有辦法確認當時告示牌是否遭違規廣告遮蔽,因此取締過程即不適法,判決撤銷
罰單!
徐男去年10月10日下午1點多開車時,被新竹縣警局交通隊在芎林鄉富林路以移動式雷達
測速儀拍到超速,徐男收到紅單後重回違規地點,發現附近「警告測速照相」告示牌,竟
遭房屋銷售廣告遮蔽3分之2,難怪他沒看到,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警方認為,徐男雖提出3次週末假日(10月29日、11月6日、11月12日)到違規現場所拍攝
,指稱告示牌遭房屋銷售牌遮蔽3分之2有餘照片,但都在違規時間後,不能算數。
法官則認為,由3張照片可顯示,假日時該警告標誌確有可能部分遭房屋廣告招牌遮蔽。
法官調查發現,警方原稱:「於執勤時均依規先行查看,速限告示牌有無遭廣告招牌遮蔽
,然後執行測照,因此當日未拍照存檔。」但在監理所向警方要資料時,警方又說:「經
製單員警表示,在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前,均依規先將明顯告示牌照相存檔。」執勤員警開
始執行取締測照勤務前,是否有先行警告標誌有無遭遮蔽,竟然先後說法不一!
執勤前有無拍照 警說不清
法官認為,就本案情況,縣警局要求所屬員警在設置測速儀前,應確實蒐集證據,以證明
該測速儀前方確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明顯標示,但本案負責舉發員警既未在舉
發前蒐集相關證據,致縣警局無法證明測速儀前確有明顯標示,自應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法官認為,本案的移動式測速儀器前方258公尺處雖設有警告標誌,但因遭房屋廣告遮蔽
,該警告標誌就等於沒設,警員取締民眾超速即不適法,判決撤銷罰單。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395
5.備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要證明汽車駕駛人超速行為,於一般道路應於10
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