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三警勒索逃逸外勞 嫌錢少還拔金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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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398
4.完整新聞內文:
106年7月17日
〔記者張文川/臺北報導〕臺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三名男警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三年多前在臺北車站附近盤查到逃逸外勞後,以不移送移民署遣返為條件,向外勞勒索或索賄共十三萬二千元,若外勞沒錢,就逼對方拔金項鍊相抵,對上稍具姿色的女外勞則問:「妳有錢嗎?可以幫妳介紹客人。」暗示可媒介性交易;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八次藉勢藉端勒索強占財物、違背職務收賄、要求賄賂等罪,判三人各四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林長玲判十年最重
警政署政風室一百零三年意外獲知此三警異常登入警用電腦資料庫,私自查詢上百筆外勞個資,展開行政調查,報請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專案偵辦起訴。
判決指出,散步員時常利用週末外勞放假聚集在臺北車站附近的機會,刻意盤查落單外勞,一旦查獲逃逸外勞,即開口索賄一萬至三萬元,若外勞現金太少,就強占金項鍊折抵,還先掂重量說:「你這黃金假的嘛!」一被害女外勞指控,員警跟她說:「妳很漂亮,有沒有錢?可以幫妳介紹客人。」想仲介她去賣淫。
一名外勞證人說,外勞界流傳必學一句中文:「我還想留在臺灣工作怎麼辦?」被警察抓到時很好用;另有一次,林長玲穿便衣和先前抓到的外勞討價還價,相陪外勞的臺籍朋友靈機一動,從口袋掏出手機假裝錄音,對林說:「你知道你剛才在說什麼嗎?我要求看你證件。」林一楞不敢答腔,被揍兩拳也不計較,倉皇逃離。
北院認定林長玲犯八次罪行,偵查時繳回不法所得十萬元,合併輕判十年,林奕輝、蔡志偉雖同犯二罪,但林奕輝偵查時認罪,繳回一萬一千元不法所得,獲輕判四年,而蔡志偉則是始終否認,但事證確鑿,被重判九年四月;判決痛批,三警藉端向逃逸外勞勒索財物、收受賄賂,影響我國際形象,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的信賴,蔡還推諉卸責,毫無悔意,因此將他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