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老實說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在跳針恐龍法官和原始資料的啊
: 他們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主義
: 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原則上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 而這個案子誤判的原因也很簡單
: 就是被告自己放棄了自己的詰問權
: 未能要求證人到庭陳述
: 詳細說明其所見所聞
: 完全僅依警詢及偵察卷宗所載之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
: 結果警察記載錯誤,檢察官也跟著錯誤,被告又未於庭上抗辯該等傳聞證據之真實性
: 或者要求證人到庭對質
: 法官當然就只能依照警詢,偵查紀錄判斷
: 何錯之有?
法匠最喜歡幹的事情就是
當別人講到法匠無法反駁的點的時候,就會寫很多然後裝沒看到刻意迴避
然後抓著根本不重要的幾個小點在那邊打,然後說別人沒看判決書
但很抱歉,拎杯判決書看很熟了,你這法匠有種就來正面回應一下
為什麼法官可以用當事人三個月後的通聯位置紀錄,來證明事發當天不在現場?
前面有個一號法匠可能內心也覺得這點太扯,所以偷偷把三個月後記錄改成當天紀錄
馬上被我抓包,然後也馬上消失不見(標準法匠動作)
結果現在來個二號法匠直接裝作沒看到這點了,好像也不太意外
法官的態度很明顯啊,不利被告的全部採信,有利被告的全部不信
雖然有兩個證人證明被告當天人在市場,但身為菁英法官
反正只要拿事發後幾個月的紀錄說證人不可信就行了,非常簡單
另外法匠有沒有種來正面回覆一下這個案例
來告訴我們到底是怎樣法官沒錯不會錯?
事件影片在此,不過影片講的不是很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民國98年2月13日16時25分
受害者 甲騎車時遭到後方追撞,起來後看到肇事者 乙直接逃逸
相關證據與證詞如下
1.受害者 甲:被追撞後,肇事者乙說要移車就跑了,於是當下記下車牌號
旁邊一位媽媽也記下號碼,兩人核對無誤
註:這位路人從頭到尾僅出現在甲的自述中
2.證人A:沒看到車禍發生,只看到事後一男一女交談,沒看到車子跟車牌
3.證人B/D:乙當時在上班,到17點才下班(事發時間為16點25分)_
4.證人C:當下看到車禍並報案,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但沒看到車牌
5.完全沒有監視器拍到事發情況
6.乙的車子經查驗後沒有擦撞跟轉移痕跡,但超過一年所以不算數
7.乙的父親聽說兒子被抓,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
8.乙的測謊沒通過,但地院認為測謊原本就不能當作直接證據來用
從上述相關證據與證詞,可以發現完全沒有物證證明乙追撞
唯一牽扯到乙的僅有受害人 甲的自述,以及從來沒出現的路人
所以地院判決 乙 無罪,到這邊一切都還很正常
結果到了高院,完全逆轉,高院的理由如下
(1) 甲是停車管理員,而且號碼跟路人核對過,所以她說的號碼絕對沒錯不會錯
(再強調一次,這路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
(2) 證人A沒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所以證人C證言不可信
(證人A完全沒看到是什麼車肇事)
(3) 證人B/D的對一年前的印象有矛盾,對乙有利的證詞記的太清晰不可信
(4) 乙的爸爸有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代表是乙撞的(黑人問號?)
(5) 攝影機沒拍到事發經過,無法證明肇事者不是 乙
(高院直接講明用有罪推斷了....)
(6) 因為乙測謊沒過,所以是乙撞的
(高院認證,以後可以用測謊機來判決了)
然後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
(1) 乙不可信
(2) 甲記的號碼跟路人比對相符,可信
(這是一個從頭到尾都不曾出現過的路人)
(3) 證人ABCD全部不可信
結論就是只有甲的自述是可信的,所以乙有罪
鄉民以為完了嗎? 還沒完
經過新聞報導後,有兩個新證人跳出來,證明肇事的是一台汽車
最高法院表示:不可信,不用重審了
所以說法官真的是 威
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情況下,僅採信 受害者 的單方面證詞
而其他所有證人一概不予採信,即使有新證人也懶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