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rt1: 所以你認為法官要怎麼做才算判錯阿?拿事後通聯紀錄否定還不 07/17 23:24
→ art1: 夠錯誤? 07/17 23:24
噓 art1: 以事後的證據而不是當時的證據來降低證人信用性,好個法官 07/17 23:45
→ art1: 阿,法官一定是因為當時的證據都沒了,所以只能用事後的證據 07/17 23:45
→ art1: 來降低證人的信用性啦,法官一點都沒錯,哈哈哈 07/17 23:46
老實說,我不知道你為什麼可以一直跳針通聯記錄的問題
1.在證人的證詞被確立前,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是不存在的
2.證人的信用性一旦被質疑,他的證詞就有可能不成立
3.被告的證人說被告每週三五都待在市場,從未離開,結果被法官用通聯紀錄打槍,證人
信用性被質疑
4.因為證人信用性被質疑,所以證詞不被採納,不在場證明根本不存在
所以今天根本不存在你所謂的法官拿事後的通聯紀錄否定事前的不在場證明好嗎?
今天又不是已經存在一個不在場證明後,法官再拿一個新的證據方法打掉這個不在場
證明,而是這個不在場證明的證據調查程序中,證人的信用性就已經被質疑而導致證詞
不被採納!
這樣的基本邏輯概念你分不清?拼命跳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