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殘念,看來閣下顯然是沒有看完判決就來發言,自然有錯誤的理解:
大家注意看啊,法匠又開始玩同一招了
這招早就看破沒用了啦,都跟你說判決書我看很熟了你還想故意誤導喔?
: 1.法官並不是單以三個月後的通聯記錄來駁斥被告證人的供述的。
: 2.法官以的是: a.該二名證人為被告之友性證人,可信性存疑,b.該二名證人作證時間
: 距離案發時間久遠(一個為案發後十日,一個為案發後八個月),其可信性顯然較案發時
: 製作筆錄之目擊證人為低,c.通聯記錄只是用來駁斥證人所言,被告每周三、五都在市場
: 工作,從未離開市場之說法可信性存疑
真是愚蠢的藉口
判決書上一大串寫的就是三個月後的通聯記錄,判決書自己去翻
然後法官覺得證人認識被告所以不可信,又是十天前的印象所以更不可信
法匠以為提出這點就很合理了,但其實這根本就是狗屁
為什麼呢?
請鄉民稍微回想一下,你們記得十天前在路上某個擺攤的路人叫啥名長啥樣?
有可能想的起來嗎? 不可能嘛
當法官要求的證人條件是 1.不認識被告 2.時間不能超過10天
本質上就是直接封殺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存在,為什麼?
1.開庭的時候早就超過10天,所以再找任何證人,法官都可以說事發久遠不可信
2.菜市場來往的人那麼多,一般路人根本不會對某個攤販的老闆有多深的印象
即使有這樣的人存在,同樣可以用時間久遠不可信解決
3.唯一能確保注意到被告是否在當地,而且一定時間後還能有印象的
可以說只有認識被告的人才有可能了,結果法官覺得認識被告的就不可信
黑人問號
法匠們預設的條件直接就把一切證人都給封殺掉了
還在那邊裝喔?
所以我說法匠的神邏輯真的是異於常人
在他們的腦中覺得很合理的常識,只要稍微破解一下就知道根本不合理
那堆神邏輯爛理由都是找的,一切都是為了導向他們心證的結果
: 4.法官並不是單以目擊證人證詞將被告定罪,而是包含驗傷單,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目擊
: 證人供述,車牌號碼等證據
法匠還在裝喔? 就跟你說判決書看很熟了啦
你怎麼不敢回覆一下很神奇的幾個證人都只看到車號卻不知顏色的事情?
驗傷單這種東西你還好意思講出來?驗傷單會寫是誰撞的喔?
更別提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了,上面會直接跟你寫誰撞的?
唯一剩下來的就是有幾個很神奇像是被群體誤導套好招全部只記得號碼
卻沒半個人看到車子是什麼顏色的瑕疵證人
說起來這又是法匠們的老招,故意寫的好像證據很多很充足的樣子
但其實全部都是放屁,唯一能指證被告的依然只有問號超大的人證
其餘間接證據、物證等等一概全無,完完全全就是只有內容極為可疑的人證而已
然後光靠人證講講就定罪了,法匠還可以跟你凹很多好像證據確鑿一樣
順便把判決書內容再貼一下,因為看你下篇回文,果然又玩竄改判決書的老招
證人周陳美、呂秀霞於警詢
、偵查或原審審理時固證述:案發當日下午3 時許至晚間
8 時許,被告確在臺北縣永和市○○街黃昏市場擺攤販賣
毛巾及襪子,且被告通常每週三、週五固定在前開地點擺
攤,風雨無阻,被告係一人看顧攤位,除如廁外,中途並
不會離開攤位等語
證人是證明"當天"被告確實在市場,且被告通常每週三、週五
固定在前開地點擺攤,風雨無阻
拿幾個月後的紀錄來反駁"當天"不在現場根本是爆笑的神邏輯
然後法官說因為認識被告所以不算,或是十天所以不算這種笑話上面已經笑過了
: 結論:批評別人沒有常識之前,請先充實自己的常識好嗎?
結論
不好意思,我的常識是人類世界的常識
你們恐龍世界的常識我不懂啦!